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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规定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4日 01:11  第一财经日报

  宋冰

  国家质检总局昨日起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到本月底。

  和2007年8月施行的45条老版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只有27条,但对于食品召回时间节点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

  消息人士透露,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对《规定》进行修订是既定程序。他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更便于执行和监管。

  时间节点更为严格

  在召回时间节点上,征求意见稿较老版更为严格。在老版的《规定》中,召回时间根据食品安全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不同期限,如“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但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只要发现了生产食品不安全,无论何种危害程度,都应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老版规定中用大量篇幅规定如何评估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由于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删掉了上述章节,并删掉了将食品安全分为三个等级的区分。

  对于企业在召回中需要变更召回计划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同时指明,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这些召回过程中的各项时间节点在老版中都没有体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一一做出了更为明确或者严格的限定。

  另外,对于生产企业需要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内容,征求意见稿中还指明了需要列出食品的“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此前,这项内容并未体现在老版的《规定》中。

  食品安全参照醉驾?

  不过,这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更多是程序上的完善。如何减少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现在社会各界还有争议。

  相比于这次征求意见的《规定》修改稿,各地陆续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更具突破性。

  比如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或发现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修改过,可依法索取赔偿金。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低”,《食品安全法》特邀修改人、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桑立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即便最高罚10万元,也远远低于其违法成本,这就造成很多企业敢于违法。”

  因此,像对待醉驾一样,通过严刑峻法来惩治食品安全肇事者,成为最近关于食品安全争议的论调之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海波表示,目前在食品安全事件中采取的是一对一的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这种方式对企业处罚太低,食品安全案件应该建立起“集团诉讼”,一个人胜诉,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还联合439名全国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建议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同时处以巨额罚金。

  各种压力之下,食品安全的违法惩戒力度也确实在不断加码。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认为,再大的惩戒力度毕竟仍属于事后的执法,食品生产销售的上下游环节丝丝相扣,单靠质检部门一个或几个监管部门,改变不了“警察少,小偷多”的情况。就拿食品召回来说,虽然已经通过《食品安全法》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如果企业不肯主动召回,相关部门很难监管。”桑立伟说。

  (本报记者马晓华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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