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21日消息,陆家嘴论坛于5月19-21日在上海举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专栏)在“专题会场一:创建繁荣的中国债券市场”上表示,中国债券在发展模式上,还要坚持以场外市场为主,债券和其他类型的投资,像期货、股票还是有所不同的。
以下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部分讲话实录
谢谢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陆家嘴论坛,来讨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今天我们这个主题是非常重要的题目,也是各方都很关注的新市场的发展。今天主要想和大家介绍新的市场发展的状况,同时谈一下我对债券市场的观察。
第一个是想谈一谈关于当前我们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状况。我们这个债券市场起步比较晚,基础设施相对比较薄弱。但是经过这些年来,各个方面的努力,我们国家的债券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包括公司信用债,在这方面刚才主持人也引用了一些基本的数字。从公司信用债来讲,我们通常认为是比较“短腿”的债券品种,最近五年来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2001年,债券公司信用债融资全年是150亿元不到;到2010年的时候,公司融资已经差不多到1.2万亿。根据我们的计算,过去10年,增长了将近80倍。这个市场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而且这样的规模也已经对我国宏观经济产生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我想讲第一个问题,对于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最近十年来中国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这样一种情况值得我们从业的同志们和学者深入的研究。
第二个,为什么我们国家债券市场,在最近10年来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我看大概有这样几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一条,继续坚持按照中央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不断地坚持市场化的发展路径。我们在工作中间也感觉到,如果能够用市场化解决的方式去解决,就不要用行政化的方式去解决。
十几年前,大家都记得,国债、政策性债和其他一些债券,都像是卖不出去的东西。我也参加过人民银行的工作,大量地像实物一样分配,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其中一条就是要有坚定的决心,继续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推动债券改革。我想这是第一点体会。
第二,如果要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包括公司性债券的发展要明确市场定位。从工作中间的实践也表明,主要要建立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大家知道债券市场的风险,实际上比较特殊,很多中小散户和零售客户,对这中间的风险把握,以及特点是把握不太准确的。过去这些年来,特别是十几年前,有一些企业债券也出现了破产等等的问题。这次金融危机中间也出现,比如说香港雷蒙债券的问题,这都表明了怎么样发展债券市场,以什么样的投资者为基础需要明确。
我们在实践中间感觉,仍然要坚持以机构投资者为基础。机构投资者对债券风险的把握,总体上来讲,比较专业。从世界各国基本态势来看,也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包括了全社会的银行、证券、保险、各类社会企业的基金和各种投资性基金,大概已经突破了这样一种规模。
广大的零售投资者,就是普通居民投资者,都通过了这样一些专业的公司,直接参加到规模巨大的20万亿的债券市场。我想如何建立好、确立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市场定位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三,在发展模式上,我们在工作中间体会,还要坚持以场外市场为主,债券和其他类型的投资,像期货、股票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通常对交易要求是大封,这种以撮合竞价的方式在交易便捷上就有一定的问题。另外交易的目的也有不同。所以世界各国的实践特点,都是以这种场外市场交易模式占主导的地位。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份额,总体上来讲,在咱们国家债券市场份额中间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是据我们分析,这个比例和美国、欧洲、英国以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的比例大体上是吻合的,所以也和一般债券市场发展的规律是一致的。
第四,要发展好债券市场,我们在工作中间的感觉还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特别在发展公司信用债券中间,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置违约风险的承担问题。过去风险比较多,就比较强调行政的管制方式。实际上,历史和实践都表明,用行政管制严格管制的方式解决不好风险的处置问题,特别是如果采用大量的行政审批,实际上还会产生其他各方面的负面效果,所以我们认为不宜采用大量行政性的管制,来管理债券,包括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发展。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采取了注册制。和审批制不同,注册制注重程序合规,一般不对公司状况做实质性的判断,不是以管理做实质性的判断,大多强调信用各种信息向市场公布,由投资者来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两种方式,是根本路向上的不同方式。
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更关注信用评级,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等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实践表明,这个路子比加强行政管制审批的方式要好。这也是最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公司信用债券有很大发展的很重要的原因。
在这方面,在工作中间实际上也遇到很多矛盾,特别在监管理念上。在市场上,我们也遇到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中实际有隐含了咱们管理体制上所说的“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想法。但实际上根据现在市场的发展,交易的主体、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在不同的市场上出现各种各样的组合。所以如果要是专门、特别强调审批的范围和交易领域,就会出现划地为牢的状况,就会约束住金融市场的发展,其中包括债券市场的发展。
所以我们认为,无论债券的发行管理体制如何,证券执法部门都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授权范围,执行证券法规。在银行间市场上,同样监管部门也是可以依据证监法,对各类违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