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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停飞令不合法 东星诉民航中南局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 02:08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亚蝉 发自广州

  公司已破产清算,创始人深陷囹圄。淡出公众视线多时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最近以起诉民航中南局的方式,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焦点,而这距离2009年3月14日东星航空被责令停飞已过去了两年多。

  这也是内地民航史上首例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昨日(5月9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东星航空创始人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作为原告代表出庭。在此案中,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飞令”所依据的法律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

  “停飞令”法律依据惹争议

  因不服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做出暂停东星航空飞行的决定,原东星航空大股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昨天上午9时,这场行政诉讼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6个方面: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民航中南局认为,该局当时对东星航空发出“停飞令”为“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为《安全生产法》第56条。该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此,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按照该法规,民航中南局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在东星航空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使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但民航中南局当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

  从庭审现场看,民航中南局指出东星航空在监管中被发现违规招聘飞行员、飞行员超时执飞等问题,对此东星集团一方未进行否认,但表示这些证据材料不足以致使东星航空被停飞。

  民航中南局于2009年3月14日向东星航空发出暂停飞行的命令,随后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严义明称,时至今日,其当事人以及兰世立本人均未收到这纸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停飞令”。

  对于以传真方式发出 “停飞令”,东星集团一方认为民航中南局的行为没有遵循法律程序。而民航中南局出庭代表则称为历史惯例。

  虽然没有关于命令停飞程序的具体法律和程序依据,但历史上也有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停飞的惯例。不过民航中南局举出的案例仅为对航空公司部分航班的停飞。

  昨日中午12:30,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东星前途仍难料

  尽管创始人兰世立壮志满怀,但2005年创立的东星航空却未能抵御住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最终在2009年8月宣告破产。然而在本次起诉中,东星集团仅请求法院确认民航中南局当年的“停飞令”不合法并进行撤销,但并不涉及具体的赔偿。

  昨天庭审结束后,严义明对于庭审结果表示较为乐观,不过他也坦言,行政诉讼中原告取得胜诉会比较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认为,即使排除“民告官难胜诉”这一因素,东星集团的赢面也不大,因为民航法律不要求民航中南管理局必须在停飞通知里摆出这个案件决定的真正理由、真正事实、真正法律根据。而一旦原告起诉到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的第32条,本案的关键就看民航中南局在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方面能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

  即使胜诉,曾经涉及酒店、旅游、房产等业务的东星集团现在也已“奄奄一息”。兰剑敏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东星集团原来的业务分几大块,主要是东盛房地产,还有东星国际旅行社、东星航空和钟祥风景名胜公司,当时集团的员工达到6000多人。而时至今日,集团却只有钟祥风景名胜公司在正常运转,员工所剩已不到100人。

  (本报记者李卓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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