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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争议:东星激辩民航中南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0日 00:17  21世纪经济报道

  孟岩峰

  “庭审情况比较好。”刚结束庭审的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语气愉悦。

  5月9日上午,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东星航空诉民航中南局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例,中南局站在了被告席上,东星集团请求法院判决中南局对东星航空停航的行政处罚无效。

  东星航空淡出公众视线已有两年多,但东星航空与民航中南局的“恩怨纠葛”却一直持续。起因是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一纸要求东星航空公司停飞的电报。两年后,2011年2月8日,东星集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中南局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停飞只是凭借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给民航中南局的一纸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并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东星集团的代理律师严义明表示。

  中南局延期举证

  东星集团状告东南局的开庭本应该4月28日进行。时间距离东星集团起诉民航局两月有余。

  申请延期两月举证,中南局拿出了长达230页的证据材料,其中很多证据表明提出暂停和经停的决定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案件代理律师严义明表示,“如果申请延期,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如果没有这样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严义明认为延期举证并没有不可抗力与客观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

  “中南局的理由是因为分级管理路程较远导致收集证据困难,但行政处罚要求处罚之前就应有证据,中南局作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该出现中南局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争议集中在6个方面

  首次开庭,东星集团和中南局的争议集中在6个方面——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停飞的事实依据;此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严义明则表示,东星集团作为此次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法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而诉讼时效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

  中南局与东星航空的争议一直存在,东星集团对此做出了辩诉,胜负仍难料。

  但比起兰剑敏的乐观,严义明并不确定。东星航空作为第一家破产的民营航空公司,其创办人兰世立身陷囹圄。东星航空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出现资金障碍,与中国国航接触谈判收购,但因价格问题而搁浅。东星方面指出,此后东星航空即被停飞。东星航空的飞行员大部分进入中航集团旗下国航湖北分公司。

  鼎盛时期的东星集团资产超过20亿元,但截至2009年3月31日,东星航空净资产为-67619.22万元,已经资不抵债。东星航空未能摆脱破产的局面。2010年4月,兰世立因逃避追缴所欠税款5000多万元,被武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东星集团仅剩一家名为钟祥风景名胜的公司在运转,实际上只有一个名叫黄仙洞的景区。

  严义明则表示,如果败诉,兰世立和东星集团应该会继续上诉。兰剑敏表示,会一直维持集团仅剩的景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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