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26日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拟对商品房实施反暴利规定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料将进一步升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26日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坊间对此颇为关注。许昆林表示,在规定实施之后,官方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的政策措施。这当中,实施反暴利法规定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1995年,中国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其中规定,对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将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项目,并实施利润率控制。
许昆林说,“我们正在对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利润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调研,拟综合考虑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可借鉴的做法,将商品住房列入制止牟取暴利项目,严厉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行为。”
北京市发布商品房明码标价新规
26日下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一二手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以打击价格欺诈现象,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细则》是在国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商品房经营者等多方意见而制定。
据悉,该《细则》有三个创新和完善之处。一是明确了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含二手房)的具体标价要求。其中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公布开发企业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存量房销售单位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二是区分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两种方式应标示的各项内容,要求经营者按照重点内容张贴上墙,应告知内容印刷成册的要求履行标价义务。三是增补存量房销售标价项目、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开发商“试探”房价拐点
从定向销售到团购房,从延期保价到办卡享“一万抵十万”……楼市严控下,房地产开发商们使出浑身解数,频打各张优惠牌,在房价“降与不降”之间徘徊。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凭在职职工工作证购买我们这里的房子,就可享受99折的优惠。”近日,某楼盘的销售团队走进了国家机关大院,对该单位职工做起了定向推销楼盘的生意。
无独有偶,最近京城多个楼盘都推出了各种名目的“促销”手段。如顺义的京汉铂寓项目推出了“买赠”特惠——购买三居房款直减10万元,购买四居送10万元外加一个车位;通州的京洲世家楼盘,现房整体均价每平方米16000元,而据销售人员介绍,楼盘的预售申请均价是每平方米22000元。“开发商是为了回笼资金,才愿意降价的。”
上海、深圳等地的楼盘也频打优惠牌。深圳盐田区的某楼盘均价1.7万/平方米,若当天登记,可享受9.7折基础上再打9.9折。其他楼盘也多有类似于直减、一口价、特价房、团购房、买房砸金蛋送家电等优惠措施。
“先看看销售局面是否改观,再做下一步打算。”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表示,在当前楼市交易量下滑、资金回流困难的情况下,开发商会先进行一些“试探性”营销,如稍微打点折,给些许优惠等。
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称,目前待售期房出售压力增大,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手段来提高销售速度。“但他们对直接降价会比较谨慎,因为明降可能会引起老业主纠纷等,影响开发商形象,一些大型企业尤其注重。”因此,目前打折、办卡等手段比较合适。
个别地方政府不认为房价高
据媒体报道,房价到底高不高?部分地方政府给出的答案,或许能说明当前房地产调控中的一大隐忧。“我认为这次督察发现的最大问题是,个别地方政府不认为房价偏高。”4月26日,一位督察人员表示。针对近期的楼市调控,从本月上旬开始,国务院开展了楼市调控专项督察,分赴各地的8个督察组已于上周陆续回京。3123>>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保持合理水平。
该人士表示,在此次督察中,发现一些地方不愿意对楼市 “动真刀”,向督察组强调当地 “房价不高”,并要求在调控中实行“分类指导”(即放松执行力度)。
据了解,“分类指导”是历次楼市调控中常见的说法,不少地方政府要求在政策执行中,应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如房价不高、上涨不快、投资需求不旺盛等),适当减弱执行力度。
事实上,在“新国八条”出台至今的3个月里,很多地方已出现“放松执行”的现象。其中,多数城市在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时,都与GDP增速挂钩,使得其目标定位在10%左右,这甚至高于去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9.9%的平均涨幅。
上述人士表示,与周边的大城市相比,不少三四线城市的房价并不高,但近年来房价增速过快,个别城市的涨幅甚至超过了其周边的热点城市。如果不进行控制,恐将重走一线城市房价飙升的“老路”。
在历次房地产调控中,政策执行“打擦边球”的现象并不少见,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策效果。主流观点认为,在分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财政对土地愈加依赖,使得地方政府缺乏调控楼市的动力。
上述人士表示,在该督察小组到访的城市中,房地产税费和土地财政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例均在50%以上,地方政府对土地和房地产业的依赖十分严重。
据了解,在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很多城市仍然在打着 “旧城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此举也成为推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和房价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城市发展目标定位过高,使得经济发展中 “摊子铺得太大”,需要大规模的政府投资。他说,“即使中央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也难以满足地方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靠房地产业来带动。
据悉,尽管“十二五”期间的经济增长目标最终定位在7%,但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很多城市仍将该目标定在10%以上。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全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5年1月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牟利,包括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3<<123>>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保持合理水平。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辑:海绵)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