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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举行首次银行业监管磋商 将建监管合作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6日 11:07  商务部网站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25日消息,4月25日至28日,大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台举行第一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活动。本次磋商,是继两岸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与《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之后,双方金融合作的又一重要进展。

  目前,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大陆已开放台资银行在大陆开设分支机构,4家陆资银行也获准在台湾开设代表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岸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直接磋商,有利于促进两岸银行的审慎经营和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增进市场信心和维护两岸存款人的利益。

  本次磋商期间,双方就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的内容及运作方式进行了沟通。双方认为,为增进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促进银行稳健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首先应建立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有关机制旨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和体系;重视在监管工具、方法的持续改进和看法交流;并就共同应对国际金融等市场的变化与挑战,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云集智慧和力量。这次监管磋商为此明确了 “日常联系”、“互访交流”及“现场检查”等三部分内容的具体合作思路和措施。

  在“日常联系”部分,双方明确了联系人员、联系事项、联系方式和书面资料提供方式等内容。

  在“互访交流”部分,双方重申定期轮流在两岸举行银行监管磋商的必要性,考虑到两岸银行业互设分支机构开放初期,需沟通的议题较多,故原则上初期每年举行两次高层磋商会晤(上半年及下半年各一次),待两岸银行监管合作机制运行平稳后,可视需要将高层磋商会调整为一年一次。另外,业务主管级别的交流和磋商则视实际需要随时举行。两岸监管磋商讨论议题可包括双方市场准入秩序协调、银行业务经营协商事项、监管法规交换意见等。双方约定在正式会谈前,先将己方预拟议题和内容提供给对方,再于正式会谈时进行充分讨论。

  在“现场检查”部分,双方同意实施检查前通过联系窗口将检查初衷和计划以书面通报对方;检查工作完成后,双方人员应适时充分地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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