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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同 命运不同吴英案适用法条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5日 01:06  第一财经日报

  李娟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但不包括集资诈骗。吴英并没有等来一个好消息。

  4月7日,因集资诈骗案,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而在10天后提起上诉。

  重刑集资诈骗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5个是金融类的犯罪。”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说,取消的金融类死刑里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这让他们一度有些沮丧。

  事实上,二审开庭之前,吴英也一度比较消沉,“她熟读法律,在里面看了不少这方面的书。”张雁峰透露。

  之所以没有取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我国对金融管制相对比较严格,集资诈骗的危害性比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而且一般时候都没有办法补救,这是保留的很大一个原因。”

  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8个。

  《刑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四、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

  类似案例追踪

  比如2002年的一个例子,辽河油田欢喜岭等矿区先后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不法之徒以高额“红利”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共骗取4.45亿元人民币,受骗群众达8000余人。这个案件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有40余名,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

  无法补救也是这类案件的重大特点之一。2009年1月,浙江省高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上诉案作出二审宣判,杜益敏被判处死刑。她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这也是很多人来拿这个案例参照吴英案的重要原因,吴英至今仍有3.89亿没有归还。这个数字的其中大部分,都无法补救。

  2008年,浙江丽水银泰房产向民间集资出现巨额窟窿后,记者当时前去采访,在银泰公司发现许多借条,上面都写着“10万元6折转让”、“20万元5折转让”等字样。

  吴英案法律界定

  这些钱,也都是没办法还的,基本上相当于打水漂了。但如何界定“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弘表示:“‘集资诈骗’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损害了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的是金融秩序。”这是区分两者的办法之一。

  温州一位处理经济纠纷的律师告诉记者,私下里大家辨别的一个主要办法是,两者是破坏了不同的秩序,一个破坏的是公众秩序,另一个是破坏了银行的秩序。还有一个办法是,看钱是否能还上,日常实践中是这么理解的,不能还上的、规模较大、影响比较恶劣的,就是“集资诈骗”。

  但也不能一言以蔽之,比如吴英的其中一个著名放贷人林卫平,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2009年1月1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卫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差异性,或者也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引发争议的原因。

  这也是吴英命运走向备受关注的一面,事实上,还没有人能明确吴英的命运。无论如何,“集资诈骗罪”没有取消死刑也是吴英案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

  吴英,也正在等待自己命运的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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