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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斩断短信诈骗黑手 运营商要有啄木鸟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4日 01:09  通信信息报

  ■本报记者 戴鑫

  最高法院上周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短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已于4月8日起施行。

  据了解,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诈骗罪论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诈骗“行当”里的一种手段,利用电信技术行骗牟利的现象,如同一块皮癣,顽固地寄生于信息生活的各个角落。两高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释意义几何?能否根治这一顽疾?在互联网、通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打击诈骗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哪些工作要做?为此,记者采访了互联网专家谢文。

  诈骗手段翻新亟需法律重拳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国内滋生蔓延,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终端的出现,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在日益猖獗的同时,也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据悉,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

  总体来看,此类诈骗的主要作案特点是利用电信技术“设套”,引诱人们走入陷阱。其中,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改号技术冒充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法制日报》数据显示,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提及诈骗,群众在深恶痛绝的同时更加期待法律重拳能够及时出击,砸碎罪恶的黑手。因此有媒体评论认为,两高出台诈骗司法解释对公众而言,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全面向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开战。

  但在谢文看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最直接地体现了电信诈骗作为社会顽疾,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要重新来解释和治理。就方法而言,如此手段并不能算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历史来看,电信诈骗问题由来已久,期间关于严惩诈骗的声音一直存在,如今无非是惩处的标准严格一点而已,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

  新技术下打击瓶颈仍待突破

  信息诈骗出现后,无论以电视、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还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相关报道皆如汗牛充栋。并且,一再见诸报端的相关案例都大同小异。然而,面对万变不离其宗的行骗手段,人们却总是在不知不觉中被蒙蔽。于是一个疑问也随之产生:这类犯罪案件侦破的难度究竟有多大?犯罪分子有电话、有银行账号,这些信息能为案件侦破带来多大帮助呢?

  其实,类似的疑问同样长久地存在于记者的脑海中。“直接将款打入这个账号,户名某某”、“你好,这里是某某客服,您的电话欠费”,诸如此类的信息及电话,记者曾经接到无数,并且可以预计在短期内仍不可能销声匿迹。与其他用户一样,记者也认为既然存在电话号码及账号,为何公安部门不顺藤摸瓜呢?

  随后,记者了解到,作为一种“新式”诈骗手段,信息或电话诈骗是远程的、非接触式的,犯罪分子可在不与受害人照面的情况下,依靠现代通信技术和网银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作案。留给公安机关的电话和账户无一例外全是假的,或是“套牌”的,犯罪分子则在谋得钱财后杳无踪迹。可以说,如今的犯罪团伙已进入“企业化运作”阶段,从买手机到开银行账户,再到资金转移,都有专人负责,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必须意识到的是,在打击诈骗的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还应当大力提升应对电信诈骗的高科技装备及应用水平,与之展开一场“高科技”、“高智慧”的较量,以司法之剑,斩断电信诈骗之手。

  运营商应有啄木鸟精神

  有没有什么办法根治这种犯罪?很显然,欲达到釜底抽薪,从根源上治理的目的,首先需要银行和电信部门尤其是运营商的配合,使犯罪分子缺乏作案的平台。其实在这一方面,从手机实名制实行开始,运营商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当然,这其中也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在信息泛滥的今天,防止受骗的前提就是对各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保持警惕,不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

  关于打击诈骗,谢文同样有着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真正意义上的治本之举,是把对短信群发的管理,以及对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同等对待。因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智能终端的普及,手机与互联网间的区别与界限正日益淡化。有鉴于此,在短信群发方面,也应该本着“先审后发”的原则,并对短信群发方的资质做出要求,只有如此,基于短信的诈骗才能逐渐减少。

  与此同时,谢文还指出,如果群发短信本身具有欺诈意图且已经构成欺诈事实,无论是5条还是500条,纠结于所发短信的数量,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群发的大门敞开着,让公安部门在信息公路上狂奔,追缉诈骗,其中的难度可见一斑。

  总体而言,从大的范围来说,行业要加强自律,加强监管,一些企业不能过分追求利润,追求商业利益,而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虽然仅凭一己之力很难根治诈骗顽疾,但运营商仍须具有“啄木鸟精神”,将寄生于自身平台上的害虫扫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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