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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张淑贤
绿大地(002200)祸不单行,在实际控制人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后,可能还将迎来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商报记者获悉,上海知名律师宋一欣已着手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以代理其向绿大地、实际控制人何学葵以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等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揭露日之前买入可提诉讼
“咨询比较活跃,30-50个人总是有的,不过鉴于委托征集通知才发布短短两天,目前尚未收到委托代理材料。”宋一欣律师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有投资者正在准备相关材料。”
宋一欣律师指出,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宋一欣律师在委托征集通知中如此阐述。
据绿大地委托代理通知书,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等。
事实上,欺诈上市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不乏先例,其中较典型的莫过于大庆联谊(已退市)和红光实业(现为*ST博信)。资料显示,在被证监会认定欺诈上市后,大庆联谊先后被679名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总标的为2000多万元,最终原告464名投资者获赔883.6万元,承销商申银万国部分承担连带责任608.6万元。
红光实业在被认定欺诈上市后,共发生11起民事诉讼,金额近25万元。尽管当时涉及红光实业的民事赔偿案件以调节方式结案,但投资者获得诉讼标的的90%款项。
诉讼标的并非亏损全额
至于投资者较为关注的是赔偿,宋一欣律师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并不是说亏损多少就全额赔偿,法律有相关要求,“会有一个计算公式”。
相关法律规定,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据宋律师透露,就绿大地而言,从揭露日起10556万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6916909股,故基准价为24.01元/股。
宋一欣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只要收到投资者的委托代理材料,无论是多位投资者还是一位,都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民事诉讼耗时一般较长,短则数月长达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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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确定 投资者喊冤
宋一欣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咨询的投资者中,相当一部分由于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买入绿大地股票的,由于不属于揭露日之前买入的,因此即便亏损也无权提起诉讼。
然而,就是这个“揭露日”让不少绿大地中小股东喊冤。“当时只说是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本没预料到是欺诈上市这样严重的事情。”一位绿大地小股民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在绿大地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股权被公关机关冻结后市场才意料到事态的严重啊!”
商报记者查阅发现,在发布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后,绿大地股价确实由27.50元的价格持续走低至17.81元,但鉴于调查结果迟迟未披露,市场显然并未将此次调查当回事,再加上园林股炒作行情来临,各大券商不遗余力推荐绿大地,于是该股去年7月份起便走出一波大级别行情,股价也由20元左右最高飙至44.86元。
去年12月23日,绿大地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何学葵持有的股权遭公安机关冻结,此时业内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绿大地股价连拉两跌停,由此步入下跌通道中,在何学葵遭逮捕后,该股股价再次下挫,最低至18.90元,从高位44.86元以来的最大跌幅为57.87%。
上述股民对商报记者表示,或许投资者3月18日买入时根本不知道有“证监会立案调查”这回事了,随后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这才导致股价暴跌,股民这部分损失难道就无法得到赔偿吗?
恐怕事实果真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以及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都无法获得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