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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再曝行贿门 海外反腐形势严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5日 08:11  中国企业报

  见习记者 原金/文

  每一次外企在华商业贿赂案件的披露,中国都是最后一个知情者。

  3月18日,世界IT巨头IBM公司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以1000万美元的代价,达成SEC的行贿案件和解。此前,SEC以现金贿赂罪名起诉IBM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以多种形式向中国官员行贿,SEC经过调查认为,这期间IBM至少涉及了114宗违规案件。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外商在华贸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广阔的市场资源刺激下,多数跨国企业在华的贸易额连年攀升。不过,细数一下,几年来,外商在华贸易市场上却丑闻不断,各种商业贿赂和行贿案件曝光之后,让跨国大佬们无所适从。

  IBM再遇危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3月18日公布文件显示,全球知名企业国际商业机器有限公司(IBM)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一项行贿案达成协议,IBM愿意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1000万美元和解费用,以了结一桩海外行贿案件的诉讼。其中包括追缴违法所得的530万美元,判决前利息27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据SEC称,IBM公司在1998年至2009年间,曾以提供跨国旅游、娱乐、礼品和现金酬劳等多种形式行贿中韩两国官员,在2004年至2009年间,IBM在中国的两家子公司IBM(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IBM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又参与了向官员提供海外旅游、娱乐和不恰当礼品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SEC认为,这一期间,IBM中国至少发生了114起违规案。

  面对这项指控,IBM公司对SEC的调查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不过IBM公司已经发表声明,“IBM已同意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一项涉及IBM韩国公司和IBM中国公司员工在1998年至2009年期间活动的执法行动达成和解。IBM公司在其所有业务活动中,坚持遵守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并要求其员工在业务行为中遵守相关政策与流程。”IBM大中华区企划宣传部经理汤磊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IBM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矫正行动。我们不对更多的细节予以讨论。”

   在IBM公司行贿丑闻曝光之后,就有消息传出,此次事件,是有公司内部派系斗争的结果,而且还指出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通过IBM公司的内部员工,是无法获知公司内部如此详细的行贿资料。

  有报道称,IBM已从2010年就开始进行内部调查,2010年5月,销售及服务部门近100人被降级,20多人被要求离开,而调查牵涉到两名中国区副总裁,在遭降级处理后,其中一人主动退休,另外一人主动申请离职。

  外商在华大同小异

  这早已不是外商在华的第一次行贿案件,仅仅就IBM公司而言,早在2006年前后,就因涉嫌参与“建设银行采购灾备设备磁盘”事件而受到牵连。当年的判决书显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IBM)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滕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的账户内。

  近几年,外商在华行贿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从2004年朗讯被爆出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近千人次的政府官员和电信运营商“出访”美国,到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以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再到2009年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外商在华行贿风波似乎越演越烈,甚至行贿手段都有规律可循。

  以IBM公司行贿方式为例,2004—2009年间,由IBM中国旅游机构,或者由IBM员工操作,共开出至少114张“假”旅游单据,以向中国人士提供观光旅游。SEC表示,五年间,IBM中国的员工在几家中国当地旅行社中建立了行贿基金,用来支付政府官员的海外旅游和其他旅游费用。此外,IBM中国员工还利用商业伙伴建立了行贿基金,用来向中国政府官员提供现金酬劳和不恰当的礼物,比如现金和笔记本电脑。

  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咨询公司高级分析师贺军总结过跨国公司在华的行贿手法,主要有,为受贿者子女提供助学金,第三方转账,聘任顾问,陪游陪玩等手段,而且各个跨国公司的行贿手段不尽相同,一般都会用相类似的手段。

  经济大环境造成案件频发

  究竟跨国公司在华的行贿行为到了何种程度,2009年有媒体报道,根据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曾经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时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而当记者联系安邦咨询公司,想对IBM公司行贿事件以及外商在华行贿做进一步了解时,安邦咨询公司以“问题太过敏感”为由,回绝了采访。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行贿做出了一些处罚规定,但针对海外反腐败问题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不过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烈锁认为,这足以应对一些商业上的腐败行为,我国有独立的司法权,在涉外贸易中,我国在得知外商行贿违法后,应当给以惩罚,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在我国发生的事情,同样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毕竟,制止商业上违法活动最重要的途径还是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就是专门针对美国企业,制止其在国外的商业活动中获得非法利益,而美国的这一项法律也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海外企业在海外的商业规则,在我国,没有专门的针对国外企业在华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来规范这一系列行为,自然会有所疏漏。

  而监管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外商的违规现象,熊烈锁律师认为,当前我国在执法上不是很严格,在执法问题上的松懈才让外商在华的腐败行为日益滋生。其实我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如果严格执法,是不会出现近几年这种情况的。

  我国巨大的商业市场以及经济利润,同样也令跨国集团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敢于冒风险。根据朗讯的商务报表显示,我国的电信市场约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至15%左右,中国市场已经成为朗讯在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面对如此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开发空间,朗讯集团也就难免会在2004年出现行贿案件丑闻。

  就当前我国的投资环境来说,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自然会带来一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东西,商业运作追利而动,为获取个人以及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华的跨国企业在面临商业伦理和利益驱使的时候,往往会趋同于追求利益最大程度的获得,在权衡所冒风险和利益之间的权重之后,通常会选择后者,同样也说明,市场监管和惩处的不利。据悉,如果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曾经对海外反腐提出过一系列的建议,他指出,目前,国外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不仅仅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调整所有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只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到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监管阻止腐败

  总的来说,目前的条件下,外商在我国违法成本太低,是导致外商在华腐败案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美国发现企业在华出现腐败现象后,会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2004年朗讯案,朗讯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2005年德普案,德普公司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重罚479万美元,此次IBM公司又以1000万美元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解”。

  其实我国完全可以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外商进行进一步的处罚,据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烈锁介绍,在我国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来规范商业活动中的行贿行为。在此次IBM在中国的行贿案件中,IBM公司触犯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跨国公司必然要遵守每个国家的法律,美国的要遵守,中国的也要遵守。”

  “在我国,要通过国内的司法程序来追究外商的刑事责任,大部分违法案件还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追究的,这就需要我国的司法部门来加强对外企的监管力度。接连发生的外商行贿案件是在践踏法律,这应该会让行业的政策有所变化,管理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熊烈锁律师对完善外商在华的贸易环境有所期盼。

  制度上加强监管才能更好地堵住贿赂事件的再次发生,为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行为,熊烈锁律师表示,虽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与外商行贿相关的法律条文,出台相关细则,将当前的有关法律准则细化、完善,这样更有利于有关部门的实施。

  乔新生曾经对海外反腐提出过一系列的建议,他指出,要将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犯罪统一起来,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贿赂法,才能从制度上堵住漏洞,并且要尽快规范商业机构的一系列培训活动,防止培训项目变成游山玩水的福利项目。

  跨国公司的海外行贿案件不仅仅需要单个国家的严惩,更需要国际反腐的合作,据有关媒体报道,中纪委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近日表示,目前正讨论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问题,正在研究如何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款与中国法律的衔接。这说明我国正在积极地寻求国际反腐合作,力求查处跨国商业的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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