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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三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3日 01:27  第一财经日报

  徐以升

  一

  生活在北京的很多读者,会纳闷为什么很多区县不去开设更多的学校、医院?比如你生活在北京城区北侧的回龙观社区,你会纳闷为什么这里有那么多生活社区,但小学、初高中、医院设施却不够。

  其实很多疑问,都和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相关。

  个税改革的讨论热点诸如提高起征点等非常多,但有一个重要的个税改革问题,却一直游离于讨论之外。如前文所述,这类医院、学校等设施缺乏的原因,与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关系,关系是否大?答案是,既有且大。

  由于医院、学校的特殊属性,尤其是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医院、学校均是免税单位。医院的门诊收入不缴营业税,卖药收入不缴增值税,经营利润也不缴企业所得税。学校也是如此。但是医院、学校的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类工作人员缴纳的个税规模还不低。

  在中国各税种的中央、地方归属关系里,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共享比例为6∶4。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北京,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是由北京市级政府支配使用,而区县级政府不参与分成。按照北京地区的相关办法,个人所得税属于“市级固定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北京市级财政享有。

  如此一来,几乎只贡献个人所得税,而不贡献其他税种的学校、医院,就成了区县政府的“鸡肋”。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同样一块土地,是出让给一家工厂、一家房地产商,还是一家学校、一家医院?追求税收收入的区县政府,自然会选择前者。甚至是,有的区内拥有大型医院,还设想能够将其迁移出去。

  所以说,这种市与区县的个税分配问题,影响到了医院、学校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第三产业领域的发展。

  北京是一种特殊的区县不分享个税的做法。在很多省,则是个人所得税中央、省、市按60%、15%、25%划分。对于北京这种分配方式来说,调整北京市、区县的个税分成,理应是个税领域亟待推进的改革。

  二

  个税税负是另一个被激烈辩论的问题。

  一方认为,个税起征点太低,广大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太高,因此要提高起征点;另一方认为,中国税制体系改革的方向,是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要加大所得税方向的征收比例,因此要维持甚至放大个税的征税规模。

  这两个讨论方向其实都正确,但结论和建议却完全相反。其实,双方能够寻求到统一。即,对于中国当前个税税基的重新梳理和定义。

  所谓个人所得,在中国当前个税里主要体现为劳动所得,即工资、薪金。但其实,个人所得的含义,不仅包括劳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比如利息、股息、分红),也包括企业利润、经营所得,也包括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资本市场收益。

  中国的个人所得定义里其实是广泛包含以上信息的,但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的“免征”项目和额度则放得非常大。在工资、薪金方面,各类公积金、保险金免征,各类政府津贴免征,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补助也免征;资本所得方面,转让股票所得免征。除了免征,还有各类抵扣。各类免征和抵扣,导致个税税基变小,同时也有大量个人隐匿所得。这导致中国个税整体征税规模很低,在政府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

  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恢复至个人所得的基本定义,修订各类免征、抵扣规定,做实税基,今后即便提高起征点,也能够起到扩大个税征税规模的作用,提高直接税比例。

  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目前个税免征、抵扣,富裕人群享用的比例更高,尤其是资本利得。如果修订各类免征、抵扣,将能够起到更多针对富裕人群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效果。而这是个税所本应达到的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

  对于中国要构建的直接税体系而言,诸如遗产税等,实际上都到了亟待推出的时候了。但遗憾的是,鲜有此类研究、讨论和政策建议。君不见,已故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在台湾留下了6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但相关遗产税高达119亿元新台币。而大陆当前的“富二代”资产、遗产传承,却几乎不用缴纳此类税收。

  三

  另外一个和个税改革相关的真问题,是个税的征收成本。美国、西班牙、爱尔兰等国的征税成本不足1%,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的征税成本在1%~2%。但我国的官方征税成本就高达4.73%,一些个案调查,甚至显示有关征税成本在10%以上。

  个税领域尤其如此,因为个人所得涉及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来源其税率也不同,纳税人有很强的动机规避甚至操控,以减少税基。目前我国的个税缴纳严重依赖企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

  此外,目前个税是地方政府征收,但有大量企业“总部—分部”的区域布局,也导致税收与税源地的不匹配。

  一个良好的设想是,将目前由地方政府征收、中央地方分成的税收,完全修正为由中央政府征收并转为中央政府税收(配合其他税种的央地分配关系重整)。关键在于,需要中央政府结合目前统领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思路,整体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系统。以此减少个税征收成本,并以此推进个税领域的多种改革。

  小结

  笔者认为,仅仅把提高起征点作为个税改革的抓手,无益于个人所得税乃至中国整体税制的根本性进步,同时提高起征点也无法实现优化收入分配的目的。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如个税改革,中国很多领域的改革都已到了需要整体重新思考、进行“顶层设计”的时候了。

  不如此,中国当今依赖增值税等间接税体系的税制,将无法得到改变,而这种间接税体制本身所具有的“转嫁性”,将越来越不能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以及量能纳税原则。

  尤其是中国正越发从一个生产型的制造业实体经济,过渡成为一个实体经济和金融虚拟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那就越发亟待这种税制调整了。因为这有利于大多数人。

  (作者系本报评论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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