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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细化国家赔偿案件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2日 18:02  财新网

  国家赔偿案件中可以适用“协商”机制,同时增加了有关质证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细化规定第1页 明确质证程序第2页 引入“协商”机制第3页 规定全文

  【财新网】(见习记者王婧)国家赔偿案件中可以适用“协商”机制。3月22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作了明确,同时还增加了有关质证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细化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2010年4月29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进一步细化了赔偿委员会的办案程序。

   明确质证程序

  《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公权力致害后对受害人予以弥补损害的法律。在1995年版的《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后,新版《国家赔偿法》改变申请赔偿的“游戏规则”,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删除了“依法确认”四字。这意味着不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确认,受害人就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财新记者,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与新《国家赔偿法》一脉相承,有利于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其一大特色。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也相应删除了旧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中有关确认的内容。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实际上扩大了赔偿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赋予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和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终局决定权。

  但是,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首先要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

  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由于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即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也往往因为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对赔偿决定不理解而不肯息诉。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此次出台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以及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等情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进行质证。

  确定举证原则

  而在认定赔偿义务机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的程序中,举证问题是关键。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表示,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

  为此,“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而对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这一规定,也是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相关内容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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