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5月起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2日 14:58  财新网

  实行一套住房一个标价;业界担心发改委与住建部规定可能出现不同解释

  【财新网】(记者 陈璐)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国房地产商、房产中介服务公司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即一套住房一个价格,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

  由于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界担心期间可能存在不同解释。

  国家发改委网站今天(3月22日)披露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下称《规定》),称其意在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

  根据这一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规定》亦重申了“国十条”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副总裁胡景辉认为,这一规定比较准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一些问题,为“国十条”的实施提供了细则上的规定。

  胡景辉表示,目前新房销售定价十分“混乱”,一方面,因为商品房自身的特点,不同楼层、朝向决定了同一个项目的房屋价格有很大差异,而另一方面,开发商销售时所示“均价”“起价”“开盘价”“尾盘价”也均有不同。纷繁复杂的多种价格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比如消费者通常会受到较低的“起价”吸引而来,但实际上,楼盘“均价”通常较“起价”会高出10%-15%。

  胡景辉认为,《规定》将在平抑房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避免了销售人员利用房屋定价混乱的空隙去“临时涨价”和“随意提价”。

  即将自华远集团总裁职位退休的任志强(微博 专栏),今天在其微博中提出,“商品房市场销售管理规则,是住建部文件有效,还是发改委说了算?两者矛盾,以谁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链家地产总经理林倩表示,在二手房市场,《规定》主要针对了房屋中介网店和实体店标价不统一;房地产经纪人对不同买房者报出不同价位的状况。预计《规定》对二手房市场影响较小,因为房主有自由选择“卖”或者“不卖”的权利,也有规定房屋价格的权利。■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nick:@words 含图片 含视频 含投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