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1年间,从大洋彼岸突然传来不少涉及中国官员的“洋贿赂”案件,除了部分国内已经查实的案件之外,还有很多案件变成了“无头案”。但其中内情往往传得娓娓动听,细节出神入化,让听过的人都不禁大骂这些蛀虫太腐败,这些洋买办太过分。
可仔细想想,为什么这些案件无法查实下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关。美国的司法和解制度如同做生意,任何罪责只要肯花钱,最终这种大公司都可以全身而退。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为了彼岸的清廉而伤了自身的筋骨,这样做也不无道理。但就留给我们一个个难解的谜团,在法治社会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最好不要放过一个违法的坏人,这样的责任多么沉重。
既然不能按图索骥揪出国内的蛀虫(谁让有美国人护着呢?),那么就以同样原因重罚那些私下与欧美司法和解的公司好了,直到他们肯主动配合献出那个蛀虫为止。因为,既然这些公司承认在华犯了事,那为什么只给美国政府献上罚金,其实更应该赔偿的是我们吧?这是整治洋贿赂的一笨招,但肯定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