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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2日 08:54  中国经济时报

  ■余斌陈昌盛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偏低,且持续下降。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居民收入占GDP比重都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当前水平。在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劳动者报酬占GDP份额一般介于50%—57%之间,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则介于65%—72%之间。与发展中大国相比,尽管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高于印度、阿根廷,但也只与巴西(41%)相当,且略低于南非(44%)和俄罗斯(45%),而况这些国家没有出现我国当前面临的持续下降问题。

  (二)城乡、地区、行业和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仍在扩大。

  (三)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寻租和投机现象比较突出。

  深层次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这些问题,并非改革开放的基本方向出了问题,根本性的原因还是在于改革不彻底、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

  (一)初次分配领域的主要原因

  1.市场体制不完善,存在明显的价格扭曲和主体扭曲

  第一,基本要素价格扭曲。虽然我国劳动力价格整体便宜,但由于资源要素价格被人为压低,例如工业用地价格“零地价”,水价仅为发达国家的10%—15%,矿产资源税费很低,排污等环境收费很低,信贷利率和汇率也偏低,使得劳动力要素也必须长期保持低水平,否则就会发生资本对劳动的替代。

  第二,市场主体扭曲,机会不均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不足,使社会就业不充分。

  第三,国有经济占用大量社会剩余,但收益并不为广大居民分享。

  第四,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突出,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并非竞争力和人力资本差异的体现。

  2.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资关系尚未根本理顺

  一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就业歧视;二是劳动力市场存在城乡分割、行业分割和地区分割的问题;三是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四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

  3.土地和资本市场化程度低,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

  (二)二次分配领域的主要原因

  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8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仅为37.7%,比人均GDP3000至6000美元国家的平均水平低16.3个百分点。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仅挤压了居民的其他消费,而且强化了居民的谨慎预期,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我国政府消费中公共服务消费的占比明显偏低,问题的症结正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

  2.二次分配调节不力,逆向调节现象普遍

  我国现行福利体系主要与正规就业或城市户口挂钩,转移性支付实际上是“重城市、轻农村”、“重中间、轻两端”,并未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不同社会群体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收入再分配规则,低收入者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反而比更高收入者获得的转移性收入还少,形成收入再分配中的“逆向转移”,使初始收入分配差距没有得到有效修正。

  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体制,即便是直接用于再分配的社会保障支出,也主要面向城镇居民,并未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税制结构不合理,增收功能强,收入调节作用弱

  一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税比重较小。例如,2009年我国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6%。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目前我国在税收制度方面还缺少其他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

  二是个人所得税存在制度缺陷。比如税制不科学、抵扣范围过窄、个人所得税分级层偏多、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偏高等。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居民自行申报和自觉纳税行为尚不到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征管水平低下,无法对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全额征税,造成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三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4.尚未建立起有利于社会捐赠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

  未来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路和原则

  基本思路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两个根本性方向,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以“完善市场,转型政府,促进参与,补低、拓中、调高”为基本思路,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健全扩大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条件,提高人力资本参与率;规范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调动和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实现民富国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释放出强大的活力和动力。

  基本原则是:1.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立足点。2.把促进参与、增加就业作为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基础。3.把提高社会阶层流动性作为处理好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条件。4.把提高效率、促进机会平等和起点公平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途径。5.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落脚点。

  相关政策建议

  (一)不失时机地推进资源和要素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要素间合理分配的作用。重点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当放开汇率自由波动范围。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继续扩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在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之前,目前应加快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制,引导银行改变利差型盈利模式,提高全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破除资本和劳动力要素价格之间的人为扭曲。

  (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三)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利益分配机制。

  (四)有效增加财产性收入,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

  (五)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点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根据目前现实可行条件,尽可能将11类所得进行适当归并征收;拓宽抵扣范围,充分考虑家庭婚姻情况和实际负担水平,真正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将起征点提高至2500元/月,并建立与物价水平(CPI)联动调节机制;减少级次,由目前9级征收调整为6级征收,并适当增大级距;征税标准对本国居民与外国人士要实现一致,确保税收公平;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非工资性收入部分,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或者参照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与此同时,为了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可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调节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来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在增税的同时考虑结构性减税,重点是适当降低间接税比例,主要通过扩展增值税实用范围,进一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切实降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等措施来实现。

  (六)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七)打破壁垒,公平准入,通过供给侧改革,激活需求潜力。

  (八)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九)强力规范收入秩序,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和富人捐资建立慈善性基金,按国际通行办法免除其捐款所得税,推进建立第三次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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