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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组合拳考量:避免收入高受益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 01:12  第一财经日报

  孟斯硕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昨天在谈到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如此强调。他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1年会上阐述上述思路的。

  他强调,2011年我国将从完善财政体制、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税制改革三方面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但未公布调整的具体内容。

  谢旭人在两会记者会上曾表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前些年已经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0元。这次还要做适当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管理情况”一文中曾指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比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纳税减少100元/月,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纳税减少200元/月。月薪更高者,减税额也更多。

  事实上,这一问题已经纳入了决策考量。除了单纯提高免征额,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税率级次级距也纳入了调整范围。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两会期间即表示,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税起征点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

  谢旭人此前也强调,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根据“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原则设计的。

  他关于“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的表态则让人有更多的期待。

  谢旭人在上述论坛上同时指出,今年我国将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此外,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清理政府非税收入,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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