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近期将推出商品房明码实价管理规定,商品房将实行一套一标价,其标价不得超过申报备案价格。
(3月16日《京华时报》)
对于消费者来说,“明码实价”的好处确实显而易见,既能省去商品交易过程中频繁讨价还价的麻烦,又能减少或避免因商家虚假标价而带来的价格欺诈风险。因为“实价”中的“实”,既是一种真实的“实”(大致符合商品或服务实际成本的真实价格),也是一种诚实的“实”(是基于市场诚信、无欺的交易价格)。
但是囿于 “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市场交易主体所追求的都是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现实的买卖交易中,要真正做到“明码实价”、保证“实价”能够名副其实,显然又并不容易,还须一些重要的前提条件予以支撑。
前提之一,“明码实价”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市场本身应该是充分市场化的,商家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也是可以充分选择的。否则,如果某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实际上是垄断封闭的、消费者并没有多少充分的消费选择权,那么,即使商家愿意明码标价,他也会倾向于标一个大大高于实际成本的虚高价格,而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明码实价”,因为只有这样,商家才可能最大程度维持垄断暴利。
在我看来,目前我国的住房市场并没有充分市场化。一方面,住房背后所依赖的基本要素——土地本身就被垄断着;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向开发商买房之外,也没有多少其他的住房消费选择(如自建房、充裕的保障房)。这种背景下,商品房“明码实价”最终的结果恐怕只会是 “明码高价”——在一个没有充分市场化、能长期维持“只涨不跌”行情的市场里,开发商怎么可能舍弃暴利而选择“实价”?
前提之二,“明码实价”所明确的制度约束力也即惩罚力度,应该足够强大、能够对违法或拒绝“明码实价”的经营者构成足够的制度威慑力。其实,关于“明码标价”,我们并不缺乏相关制度,如我国《消法》、《价格法》都有“应当明码标价”的要求,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还明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表明法律所要求的“明码实价”,其实就是基于“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明码实价”。
既然如此,为什么目前的现实却是 “标价已经沦为一种摆设,基本都是走议价模式”?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明码实价”制度并没有对违法者给予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惩罚。如价格法仅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一套商品房动辄价值上百万的今天,区区5000元罚款,对于开发商来说根本谈不上是什么惩罚。此外,在推行“明码实价”过程中,如果价格管理部门自身不作为、放任商家虚标价格,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现行制度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码实价”中的“实价”,不仅应该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实价”,也应该是相应管理制度本身中明确到位的违法“代价”。不认真实行、监管“明码实价”,商家和监管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此“明码实价”才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