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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有毒 “中国代工厂”之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8日 00:24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实习记者 李妍|北京报道

  苹果公司又一次备受瞩目。不过这一次不是因为新产品,而是因为毒害、侵犯和责任。

  2008年开始,苹果在中国的代工企业因为使用毒性化学药品“正己烷”清洗苹果LOGO而导致作业员工中毒。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反复发病的潜在风险,代工企业和中毒员工开始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苹果公司却一直保持沉默。

  苹果能否置身事外?在代工企业遍地开花的中国,谁来控制供应链风险?

  苹果的沉默,引来的是公众更高分贝的声讨和日益增多的焦虑。

  “我们能相信他们吗?”

  2月26日下午,“苹果有毒”事件的当事公司——苹果在华供应商苏州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联建”)负责人首次与中毒员工座谈。商谈内容包括中毒员工身体复查、病情长期治疗等。

  中毒员工贾景川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次来之不易的会谈并不能让自己满意。

  2009年7月,苏州联建陆续发现137名疑似中毒的作业工人,这些人员被分别安排在苏州第五人民医院和苏州附二院治疗,并在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鉴定。后认定正已烷中毒共101人,其中91人完成了工伤等级认定。完成认定的员工中,有58人认同鉴定结果并在离职后获得了7万~14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金,56人继续留在苏州联建工作。

  贾景川说,很多人并非乐意留在公司,只是不想拿一次性补助去赌自己的未来,“万一病情复发怎么办?”中毒员工希望,苹果能和代工企业一起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和后续责任,因为大家都是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农民工,而且大多处于青壮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

  “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员工的医疗费用一直由苏州联建承担,直至2010年初,苏州联建以“全部康复”为由停止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但是,中毒员工称,他们并未完全康复,仍有明显的中毒症状。至此,索赔进入了拉锯战。

  据贾景川介绍,春节前夕,部分中毒员工在上海、南京等地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了身体复查,并拿到了证明身体出现问题的检查结果。而苏州第五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主任医师刘杰认为:“正己烷导致的中毒是可逆的,脱离原来的环境后,症状只会减轻,不会加重。”

  可贾景川认为,事情没这么简单。“出院至今,我还经常手脚出汗、麻木,晚上腿痛、抽筋,我还特别怕冷,特意买了羽绒裤。这是老年人才穿的,我现在就靠它保暖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后遗症。”

  但对于中毒员工自查的结果,刘杰表示,只有苏州附二院做的检查结果才是比较权威的,五院收治病人只认可附二院的检查报告。

  2月21日起,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九龙医院开始接受苏州联建37名至今尚未离职中毒员工的复查,复查结果将会影响到后期的治疗方案和赔偿数额。但中毒员工们表示,希望找第三方医院做复查,“例如北京、上海等地的正规医院”。

  “我们能相信他们吗?我们治疗在苏州、检查在苏州,说我们康复了的也是苏州的医院开的报告。我们不敢相信他们。”中毒员工贾景川、胡志勇等认为,“指定的医院不可信”。

  这次座谈,中毒员工们提出了三个备选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苏州联建表示,可以请这三家医院的医生到苏州为员工复查。

  更让中毒员工忐忑不安的是,2月19日,留在苏州联建的37名中毒员工发现,他们的公积金卡中突然多出了1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钱,“这钱到底是什么意思?”

  贾景川说,之前很多中毒员工都向公司提出过索赔,但是都遭遇了“霸王条款”。“公司说要先签离职协议,才给赔偿金。我们就不敢签,因为签了,公司就不管我们了。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是,还是有不少中毒员工急于治病,个人又付不起医疗费,所以只好先签了。”

  对此,苏州联建副总经理张立昇解释说,“公司从未发生过因索赔而被离职的事件”,此前有员工在离职后才拿到钱,是因为这些员工的委托律师在没有和员工协商的前提下,就自作主张和企业签订了协议,要求离职后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而这一次,是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官方协助下,这37名员工拿到一笔早就该拿到的补偿金。

  这一说法得到了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韩江的证实:“从监管角度来看,还没有被迫离职的情况出现。中毒员工要拿到工伤补助金确实需要终止劳动合同,个别员工既想拿到补助金,又不终止劳动关系,显然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韩江介绍说,因工致残的员工可以拿到三部分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在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的第二个月就可以发放,而后两项补助金是由企业来支付的,要在签署了离职协议后才可以领取。因此之前打入的这笔1万~3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这37名员工早该拿到的,而后两种补助金,要在签署离职协议后,根据复查情况和后续治疗确定数额。

  然而,这笔赔偿金并没有让贾景川等感受到安慰,因为与现在每月高达2.5万元的医疗费相比,这笔赔偿金仅是杯水车薪。现在,中毒员工们最担心的问题是,“如果我们不拽紧了这家公司,没有了医疗保障,以后该怎么办?”

  2月26日的座谈会上,苏州联建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离职后,一旦病情复发,公司将会负责。”中毒员工对此表态很是不满:“一旦总公司(台湾胜华科技)撤资,苏州联建将不复存在,今后发生的治疗费用又怎能保障?”

  据了解,在苏州联建附近,曾经发生过同类中毒事件的“小作坊”,老板畏罪潜逃后,中毒员工一直处于索赔无门的状态。在贾景川等人看来,自己不幸中的万幸是,苏州联建是国际大公司苹果的代工企业,“我们是幸运的,大公司跑不掉。”

  苹果是无辜的吗?

  苏州联建是一家主要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及相关电子零组件、五金配件等产品的公司,它还有另一个身份——苹果在华供应商,俗称“苹果代工厂”。

  苏州联建员工中毒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将质疑的目光聚焦在了苹果身上。但对这一事件,苹果一直保持沉默。

  今年1月,中毒员工贾景川、胡志勇、郭瑞强、桑小龙和崔广双联名给苹果公司CEO乔布斯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们痛斥苹果代工厂对其健康造成的伤害,希望苹果严格监管代工厂,为中毒工人争取应有的赔偿。贾景川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月15日,苹果公司发布了《2011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度承认其在华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

  国内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苹果对在华供应商的生产和管理上都有严格的控制,出了事却把责任全推给供应商,有逃避责任之嫌,苹果应该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对此事负责。

  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中明确承诺,“确保供应链有安全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人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同时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负责”。马军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在“安全生产”、“环境责任”、“工人尊严”三个方面,中国的苹果供应商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例如:供应商违规操作导致工人中毒、污染排放损害环境和社区、漠视供应商、侵犯劳工权益与尊严等。

  马军曾去过“中毒现场”。在狭小的操作间内,苹果公司要求用塑料膜包裹整个房间,使操作间处于一个全封闭的“塑料袋”中。“因为这样可以无尘,只有苹果一家公司有这种要求。”而且,在生产过程中,苹果公司的驻派代表会全程监督和检查,以保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苏州联建用正己烷擦拭苹果LOGO已经有较长时间。“一个经常检查代工厂,并提出全封闭要求的公司可能不知情吗?苹果装无辜是行不通的。”马军说,“众所周知,苹果是没有生产环节的,按此逻辑推导,苹果可以享受销售环节的所有利润成果,却永远都不必为生产环节负责,这是说不通的。”

  但对于此类问题,炜恒律师事务所的张树礼律师表示很无奈。“中毒员工和苹果公司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的,因此,从法律维权的角度上来说,苹果公司不必为中毒事件负责,这就使苏州联建成为了唯一的承担者,这对于中毒员工来说是明显不利的。”

  其实,有问题的不只是苹果。

  2010年4月,国内民间环保组织就联合发布了第一期《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29家IT品牌的供应链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现象。随后,参与此次调研的36家NGO向这29家IT企业发出了信件并开始了长达9个月的沟通和对话。

  “一些公司对其供应链条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表现漠然。”马军介绍说,此前苹果一直以拒绝透露供应链信息为由回避,或表示不能确定出现中毒事件的苏州联建是其供应商,要求环保组织提供证据,证明苏州联建与苹果公司的供货关系。

  “他们惯用的答复是:我们一贯的原则是不公开,不披露。”马军无奈地说,“这一句话,把所有沟通的可能都拒之门外了。”相比之下,其他IT企业都曾做过多次沟通,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方式,探讨环境保护办法和公众监督方式等。

  “现行IT产品的全球生产和采购对环境和社区带来了严重危害,中国大量出口廉价的IT产品,但污泥浊水被扔在了中国的土地上,这样一种全球生产和采购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马军说,“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把利润丰富的前端设计和后端营销环节放在国外,而把利润微薄但污染严重的环节留给了中国。如果我们不努力,不改变,中国很可能就会成为牺牲品,垃圾场。”

  近些年,“中国代工厂”的大量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职工权益问题,但是,对于产业链的上端——“国际品牌”来说,除了遭受道德谴责,并没有任何法律风险。“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缺失,当然,‘中国代工厂’的出现是近些年的事,我国的立法还没有跟上。”张树礼律师说,“这就需要媒体关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和促使‘国际品牌’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催化相关法律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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