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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指责中国限原材料出口 初裁背后拼WTO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5日 12:17  中国经营报

  李银莲

  一份临时报告再次聚焦各方目光。

  据路透社报道,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Nefeterius Mc Pherson证实,WTO委员会已就美国投诉中国对用于生产钢、铝和化学产品的多种工业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的争端发表了临时报告。由于仍处于保密期,涉及当事方都没有发表评论。

  由于中国对于稀土等战略性资源的出口配额及关税制度和此案中涉及的9项原材料适用的条款差别不大,因而 WTO若做出对中方不利的裁决,恐引发中国更多贸易政策在WTO的争端仲裁台上成为被告。

  各国剑指中国 证据牵强

  尽管历时一年多,WTO专家组才做出初裁,但对于中国原材料出口政策态度的倾向性早在一年前就初现端倪。2010年 5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中国贸易政策审议报告》中,已经指责中国限制一些原材料出口的做法可能赋予中国制造商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

  而事实也许并不与报告完全相同。作为在钢铁业、汽车业和压铸业中常用的原料之一的镁也被纳入9个涉案原材料之中。目前,美国每年镁消费量维持在14万吨左右,是镁的第二大消费国,中国产品在其市场的占有率约有15%左右 。在美国市场上如今镁价格高达5200美元/吨左右,而从中国出口的镁加上出口关税,FOB价格也只在2650美元/吨左右。其间的差价部分就源于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金属镁、镁合金、镁粉实施征收高达108%的反倾销税,同样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还包括俄罗斯和加拿大。在美国只有美国镁业一家原镁生产企业的情况下,随着经济复苏和美国本土制造业投资升温,美国市场上镁价高居不下并不意外;而这显然与中国对镁出口设置出口关税的联系很牵强。

  作为原材料的焦炭,在起诉方之一的欧盟,更遭受过两次截然不同的对待。1999年欧盟曾对中国出口焦炭实施反倾销措施,待2004年中国通过出口许可证制度对焦炭出口量进行削减后,欧盟则迅速向WTO申述中国以出口配额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

  “在公平贸易的口号背后,继续以低廉价格获得发展高新技术所需的稀有资源是一些国家向中国发难的真正目的。而我国当前所采取的‘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限制措施,尽管是环保和国家经济转型的需求,如何平衡与WTO规则与入世承诺的冲突,是一个挑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说。

  包括焦炭、镁在内的涉案原材料中,多数产品的世界市场占有率均超过了50%。一旦终审裁决不利于中国,在2010年引发全世界关注的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在未来涉案几乎不可避免。

  在我国7大新兴战略产业中,大部分与稀土资源相关,例如环保设备中的风力发电机、环保车载电池,医学类的高精度成像仪等。此次原材料之争,更是未来行业发展之争。

  第20条成为抗辩关键

  无论是之前的“电子支付渠道”案件还是眼下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件, 诉讼方都以WTO规则和中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的承诺为重要的诉讼理由。

  据了解,美国、欧盟和墨西哥对中国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包括中国以出口配额、征收出口税以及建立招标体制分配矾土,氟石和碳化硅配额,向企业收取费用等,违反了中国在 《入世议定书》和《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和出口限制的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在《入世议定书》中附件6仅列明84个税号的商品不承诺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许多在近年引起关注的资源性产品(如稀土、锰等)并未被列入,这为今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对此,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世俭表示,WTO的贸易规则主要是反对限制进口、封闭市场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不能采取限制本国产品出口的措施。对于资源性产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44)中第20条第7款就已明确规定:如果其成员国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该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

  “这个符合WTO规定的条款是中国抗辩的主要依据。”屠新泉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强调。

  对此,北京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李晓玲认为,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涉案措施满足GATT例外规定。一个难度在于 GATT 1944只包括《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加入国,而中国《入世议定书》是在《WTO协定》生效日之后实施,字面上中国《入世议定书》不在GATT范围之内。

  然而,由于只有1995年WTO成立之后加入的成员,才就出口税做出了具体减让承诺,这在规则实施起就已经存在“双重标准”——美国等不受出口税减让限制的国家,可以通过控制数量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而不构成违反承诺。因此在同等情况下,入世承诺使中国可享有的政策空间被大大减损,这构成认定第20条的有效性是否会在裁决中被认同的重要风险。

  “另一项关键在于证明成员方的限制措施与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的限制措施一起实施。”李晓玲表示。由于从法理上,只需要证明在限制出口的同时,国内对同一产品进行了限制国内生产或者消费,而不需要证明这种限制已经产生了某种效果。因而,我国对焦炭等高能耗行业进行的整改、推进节能减排的行为都可作为有价值的抗辩证据。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近出台被业界视作行业自主寻求长远发展的一项积极举措。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新标准,我国现有稀土采选、冶炼企业中近80%达不到标准。这是否会引发该行业一轮“洗牌”尚不得而知,但这项旨在促进资源效率利用的保护措施却正为潜在的抗辩风险提供一层保护膜。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涛对媒体建议,以出口边境调节税代替出口配额,同时通过对国内企业征收同等税率的环境税的方式来减少贸易摩擦。五矿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立法等手段要求企业对战略性稀有金属实施强制性收储也不失为一种办法。对此,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比恪表示,在共有规则下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贸易摩擦会更胜于国家政府之间进行协调。

  3月1日举行的中国工商界纪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会议上,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调查专员宋和平表示,人民币汇率自主创新,新能源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领域将在今年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热点。每一个领域都涉及各国的政策利益。是否任何涉及贸易利益的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都能很好地发挥效益?对外贸易经济大学副校长林佳军在对《2010年世界贸易报告》解读时提出,以自然资源贸易为例,WTO正面临着“一个工具实现多个目标”的困境。

  案件回放

  这起涉及包括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在内的9种原材料出口设限案件最早于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以中国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为由,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墨西哥于2009年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同年7月和9月各方进行两轮磋商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世界贸易组织于2009年12月21日设立一个专家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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