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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涉嫌卖旧车案经销商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3日 13:45  《法人》

  几经周折之后,消费者周先生终于在长安福特涉嫌“卖旧车”一案的再审中获胜,但漫长的诉讼之路也凸显了维权的艰难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10年12月13日,消费者周先生诉北京宝辰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双龙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现名,下称“宝辰博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中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宝辰博雅未能提供已为周先生做过汽车内饰的相关证据,故判令其退还周先生已缴纳的装饰费用6888元。

  与大多数遇到消费纠纷的消费者相比,周先生是比较较真的一位,他认为商家不该明目张胆的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给客户,更不该在纠纷发生后以如此嚣张的态度对待客户。

  所以,他举起了维权大旗,一场官司打了2年多,经历一审败诉、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终于在再审程序中一审获胜。而据周先生介绍,宝辰博雅并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既然4S店承认卖旧车给我,就该承认个彻底,他们一开始就欺骗我,我已不可能在他们那继续消费,我有权解除装饰协议。”周先生愤愤地的告诉《法人》记者。

  经销商败诉

  自从购车之后,周先生就一直在为自己的遭遇奔波,虽然有瑕疵的车辆更换了新车,但4S店却并未体现应有的姿态。

  在该案的两次审理中,经销商都表示已为周先生所购车辆做过装饰,而周先生则明确表示,该车提车时没有做过装饰,并且由于4S店销售旧车的不诚信行为,自己早已不相信其产品与服务,并自行于他处购买了汽车内饰。

  事实表明,该案的关键正在于,宝辰博雅公司到底有没有为周先生所购车辆做过汽车装饰。

  在丰台法院的再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于2008年12月与宝辰博雅签订的消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关于汽车装饰的约定附随于该买卖合同。

  但法院认为,宝辰博雅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将车辆交付周先生,并且为周先生更换过一次新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交付的新车是做过装饰的。

  周先生也认为,按照消费常识,如果4S店真的为自己的车辆做过装饰,不可能不需要自己签字确认。作为长安福特的代理商,宝辰博雅的管理决不至于混乱到把商品给顾客却不跟顾客要收据的地步。

  同时,周先生提供了在其他企业进行汽车装饰的证据,其中地胶、贴膜两项装饰项目与《销售清单》中的约定存在重复,而该两项装饰项目一般不存在短期内重复装饰的必要。

  法院据此认为,因宝辰博雅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汽车装饰的合同义务,故应当退还周先生装饰费6888元。对于周先生主张的赔偿多缴纳的税费756元的诉讼请求,因《销售清单》中已注明“以发票为准,多退少补”,故周先生的该主张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在随后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判令北京宝辰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先生装饰费6888元,并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宝辰博雅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4S店承担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宝辰博雅公司表示,该公司并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宝辰博雅公司认为,周先生在购车当时在现场看过该车,并签收了车辆交接单据,在几天后提出车辆有问题。宝辰博雅已经为周先生更换了新车,并给该车做了装饰。

  而关于税费,宝辰博雅则认为,事先已和周先生做过沟通,最后以国家的规定为准,税费多退少补,故不存在多收税费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周先生到宝辰博雅公司经营的长安福特4S店,订购了长安福特生产的福克斯2.0三厢自动挡家用轿车一辆,并签订了购车意向书及交纳预付款1万元。同年12月30日,周先生与宝辰博雅公司签订了《销售清单》,并交纳了购车款、装饰费6888元、车辆购置税11444元、保险费及验车上牌费用,共计158081.75元。

  其中《销售清单》中约定的装饰内容为:原厂地胶、原厂脚垫、贴膜(山姆士全车)、香水、灭火器、牌照架、封塑一次、4年8万卡、麂皮、掸子、真皮把套。

  宝辰博雅公司于2009年1月3日交付周先生所购型号轿车一辆。周先生在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使用过的痕迹,遂于2009年1月5日将该车退回宝辰博雅公司。后双方达成更换同型号车辆的约定。宝辰博雅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更换新车的手续,购车款变更为132900元,于2009年1月20日将更换后的车辆交付周先生,同时将包含车辆购置税、验车上牌费用及购车款差额内在共计12944元退还周先生。周先生自行交纳车辆购置税12200元,自行验车上牌。

  周先生表示,自己两次从宝辰博雅公司提取的车辆均未做过装饰,第二次提车后其另行为车辆做了装饰,并提交了北京京都奥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奥杰公司”)的证明及相应收据,内容为:“该车于2009年3月在我公司做汽车内部装饰,装饰包括(地胶、贴膜、发动机下护板、脚垫、封釉),价格为:4800元整”。而宝辰博雅公司则表示,两次向周先生交付的车辆均做了装饰。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有《销售清单》、购车发票、京都奥杰公司证明、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宝辰博雅公司是否为周先生所购车辆做了汽车装饰。

  判决书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由宝辰博雅公司对关于交付给周先生的车辆是否做了汽车装饰负举证责任。

  而宝辰博雅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证明其将车辆交付周先生,客观上车辆交付与汽车装饰并不存在先后顺序,不能以车辆已交付进而证明已做了汽车装饰。

  消费者的“艰难”胜诉

  在周先生看来,自己的维权经历可谓一波三折,本以为诸如汽车此类高价值商品,在服务等方面是相对有保障的,但却未曾想到自己在一开始就注定此次消费行为不会是一帆风顺。从发现车辆有使用痕迹到主张退车遭拒,从要求退还税费到退还装饰费用,多次交涉之后,4S店的态度令周先生寒透了心。

  万般无奈之中,周先生选择了法律武器,本以为事实清楚的案件自己的主张会获得支持,没想到法院在一审中还是认定了4S店为自己的车辆做过装饰。一审败诉之后,喜欢“较真”的周先生提出了上诉。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中,周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关于“举证责任”的陈述,得到了法院的认同,但是二审法院并未直接对案件进行改判,而是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几经周折,在花费近2年的时间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多项开销之后,该案又回到了原点。

  令周先生稍感欣慰的是,再审法院支持了自己的主要诉讼请求,捍卫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周先生认为,自己并不后悔打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起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但是希望自己的事情能给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商提个醒,不能如此无视消费者的权益。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好多消费者最终维权不能,主要就是输在了证据上。汽车消费维权,证据为王,你掌握了证据,你就掌握了维权的利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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