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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称房产税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5日 23:05  21世纪经济报道

  叶石界

  开征房产税,随着国家和地方的表态,似乎已成定局。

  1月21日上午,朱征夫的运气不错,在上千委员参加的广东省政协会议自由发言环节中抢到了麦克风。这位曾经多次抛出 “发行千元纸币以拉动内需”等争议言论的法律专家,再次引人注目。

  “我强烈反对广东试征房产税!”朱征夫喊道,“重庆、上海征房产税,让他们搞去吧,我们广东还是洁身自好的好。”他随后给出的理由赢得阵阵掌声,成了全场最拉风的委员。

  “我反对开征房产税,是想请政府给宪法留点面子。”这是朱征夫接受本报采访时的第一句话。这位即将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说,对房产税问题是否要形成一个提案,还在考虑当中。

  开征房产税缺乏法律依据

  “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

  实际上,除了调控房价,房产税的支持者抱有一个更长远的目标——为地方政府培植稳定税源。

  此前,国家发改委官员便直言,房产税的开征,将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而财政部财科所贾康也表示,此税种应该由地方政府掌握,把它培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税种。

  朱征夫在提出基于法律角度的反对理由时,脸上始终带着笑容,吐字却颇为有力。

  他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房产税开征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朱征夫说。

  朱征夫的第二个理由,是地方出台房产税的上位法没有理顺。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针对的是营业性房产。“当时出台这个条例的背景,是全国房产大部分都是公有的,没法针对非营业性房产征税。但到现在它还具有效力,条例还没有修改,地方政府就各显神通出台房产税,显然跟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有冲突。”朱征夫解释。

  朱的第三个理由,是征收对象问题。房产价值应该分为土地价值和地面上的建筑物价值。房价很大程度是源于土地出让金的推高,房产的增值也是因为地块增值,而建筑物反而会因为折旧而不断贬值。“但是怎么把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呢?这个技术活就很复杂,也可能搞不清楚。”朱征夫说,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经缴纳,再征房产税,未免有重复征税之嫌。

  而其中朱最看重的,是法律依据的缺失。

  “关键是涉及到个人财产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的同意。”朱征夫说,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政府不能想收钱就收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

  “试点”与法律之争

  “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对此,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专家则有自己的看法。

  “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你要抓住‘试点’这个字眼,这个问题就全解决了。”贾康对本报回应说,先做试点,等铺开了后再以法律形式完善。

  去年6月份,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当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

  在贾康看来,其实红头文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授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贾康对本报说。

  但对于这一解释,朱征夫并不认同。

  “不要以‘试点’的名义,就什么都可以不顾虑了。”朱征夫回应说,这是一个政府应如何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的问题。

  面对争议,贾康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暂且搁置争议,尽快在一线城市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试点征收房产税,然后再对争议进行开明的讨论。

  在朱征夫看来,试点也可以,但首先要让全国人大授权。

  他再三对记者强调他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反对房产税的立场并不意味着他反对楼市调控。“我所做的,只是想维护宪法的尊严。既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朱说,否则即使试点成功了,但法律却被忽视,弊远大于利。

  目前,政府也在为房产税改革进行法理依据上的铺路。

  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房产税征收管理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后者将赋予国务院更多的权限。

  在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恒等专家看来,这将方便国务院同意地方试点和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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