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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股东权力被董事会超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 23:16  华夏时报[ 微博 ]

  国美之争并非是家族化和现代企业制度之争,更不是“帝制”与“共和”之争,而是公司创始股东为保证公司长远发展,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自身权益所进行的正当诉求。

  郭峰:股东权力被董事会超越

  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或者是对一个社会伦理现象的分析和评价,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要掌握第一手的原始资料,这个非常重要。从去年底我就开始让我的20多个研究生全面收集国美电器的资料,从黄光裕在新街口的小门店到现在全部的资料,包括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协定和法院的判决书都收集得很齐了。

  在这里,我想谈的是怎么样认识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从现在大家谈的观点来看我觉得很容易有一种误导,把家族企业等于一个贬义上的理解,好像谈起家族企业就是贬义的。

  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是最古老的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都是上百年的企业制度。因此现代企业制度这个提法本身是有一些问题的。

  还有什么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中就是上面有老爷子,下面有几个孩子,然后还有孙子,再有兄弟姐妹,这就是一个家族都在这个企业里,不是董事长就是总经理就是管财务的。是不是说家里有几个人就是家族企业了呢?这也不一定,家族企业这种命名的办法,源于我们以前对国有企业的理解衍生出来的。所以我觉得,家族企业也有好处。比如说刚才有的人谈到了,所有权经营权是合一的。因此决策效率是最高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风险是可控的,经营目标是明晰的,因为产权是自己的。所以不要寄希望于把家族企业按照现代治理结构进行改造。它是在体制外自我发展、自我成长起来的。

  所以我们要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来认识家族企业,家族企业,是体现个人所得式的,而为什么要强调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呢?就是因为有资合性股份公司,有人合性公司,人合性就是因为我们了解才在一起搞公司,资合性就是你出点钱我搞点力,不出钱我就不搞了。上市公司完全是资本的结合。所以家族企业要往后发展要规范就是要上市,就是要搞成公众公司,一定进入到公众公司的行列里就要接受公众公司的这样一些标准来对你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信息的披露问题,不能做假账,要增资配股就得请一些投资顾问、会计师律师来搞,它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其实国美从2004年上市后就已经是一家公众公司了,再说什么家族化就不客观、不准确了。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结构,董事会、治理层、股东形成了权力机构,最终的权力发生了争议应该在什么地方?西方的契约经济学理论中就找得到这个问题,称作“剩余权力”,一些不清楚的权力,比如说章程没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像英美国家很少对公司治理作出规定。没有规定怎么办?西方契约经济学认为剩余权力归资源所有者享有,公司法学理论就是股东了,谁占大股谁就说了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来分析国美这个案子,还有一点要说的就是国美之争主要问题是董事会的权力超越了股东会的权力,还有管理层的权力也超越了股东的权力。这个它有特殊背景,是在黄光裕入狱以后,陈晓在吸收贝恩投资稀释股权,采取了一系列的动作,签署了一系列的文件,这些文件本身如果说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和民法完全是可以宣布无效的,这是乘人之危,这么大的事情肯定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大股东就是黄光裕,大股东都没有表态,你董事会就可以来做这个决策了吗?那按照大陆法系的观点来说我觉得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董事会和股东会发生了冲突以后,肯定是股东会决定。我认为经理人的权力根本就不该法律化,经理人更不能越位,它的定位就是执行,就是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过多参与董事会和股东层面的事务。因为经理人的权力本身应该是董事会给的,董事会的权力是股东会给的。所以董事会可以把经理人的权力拿回来,股东会也可以把董事会的权力拿回来。当然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那就是绝对的权力还是相对的权力,这可能有判断的问题。

  我最后再补充一句,我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因为没有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只有投机、冒险、功利化的经理人。

  赵旭东:国美事件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国美之争的实质是什么?如果它的实质不是家族化和现代企业之争的问题,那是什么问题呢?我觉得从法律上看应该是属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它的原因、它的目标就是为了解决不是内部的矛盾,公司内部的矛盾是什么?第一个是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第二个是所有者之间的矛盾。所以说这些矛盾也就是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我认为在国美之争中,其实两个矛盾都涉及到了,大小股东之间有矛盾,黄光裕、贝恩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冲突的;另外一个矛盾是作为股权的所有者,和作为管理者的陈晓他们之间的冲突。这是这场战争中更重要的方面,也是国美之争的实质。

  从法律制度来讲是非常明确的,经营者在公司当中有权力,但是没有它的终极目标,公司经营永远不可能以经营者的利益作为它的目标,或者说经营者在公司中没有自己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

  再具体往细致里面说就是股东会和董事会这样两个公司的治理结构谁说了算?董事会的地位问题、谈到股东的地位问题、好的董事会应该是什么样的董事会?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在黄光裕事件中,黄光裕认为公司的发展才是股东的最大利益。门店的增加、摊子的扩大才是公司的最大利益。而陈晓认为资源的整合、管理的规范、行为的规范才是最大的利益。他认为这也是公司的最大利益,当然他也说肯定是股东的最大利益。我们说公司治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对股东利益有不同的判断和认识的时候,谁说了算?

  黄光裕有他的判断,贝恩资本有自己的判断,其他的机构也有自己的判断,那么谁又说了算呢?这个案件中也是股东之间的冲突,法律的界定也非常地清楚,谁说了算?资本多数决说了算。股东意见的形成过程就是多数决的机制。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是这样的话,像这样一些问题我觉得多数是股东大会来判断。股东大会意见不同的时候,就是多数决,这就是黄光裕案件的最终表现,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了,没有对错只有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这个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问题。我们讨论了很多问题,也都在这个环节中,也就是说经理人本来是享有法定的权力的。但问题是实际权力跟法定权力完全脱节。第一是行使上超越法定权力。第二,他利用实际的地位来对董事会甚至于股东施加了不当的影响,从而事实上控制了公司。这正是法律上所称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我认为黄光裕案件,是一个比较符合内部人控制的典型事例。在这个事件中陈晓受到了一些谴责和负面的评论,很多不是因为他行使了法律的权力,而是他很多的权力超越了经理人的权力,他已经事实上影响了公司整个的决策。第三,经理人对股东和股权的影响和控制问题。我认为一个经理人的权力再大应当限于经营管理的层面,一旦经理人的权力和影响达到能左右股东的构成、股权的结构,甚至是左右一个股东的去留的时候,就像一些媒体报道的,我让他走,要“去黄光裕化”的时候,这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内部人在决定、左右、影响股东的结构和股权的结构,这个显然是超越了法定设计的经营权、管理权。最后一点是,如果这个经理人在控制和发挥影响的时候,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处于管理者的优势的时候,更可能有他的不合理性。因此,我想陈晓受到的指责更多是在这个层面上,有些是道德问题,还有是公司治理法律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需要来进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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