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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放大高管权限 取消高管兼任董事比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 15:42  财新网

  取消高管兼任董事的比例规定

  【财新网】(见习记者 郑斐)2010年12月23日,宁波银行(002142.SZ)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下称“决议公告”),在此公告当中,包含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比较大幅度的修改了公司章程,二是提议第四届新任董事会成员。

  根据“决议公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决议修改了公司购置/处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等重大事宜的权限,将上述重大事项中“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的单笔上限从原来的“9000万元”提高到新章程中“1.6亿元”。

  与此同时,根据“决议公告”,公司取消了高管兼任董事的比例规定,仅规定“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此前公司章程中103条、128条均对高管兼任董事的比例作出规定,“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目前在新提议的第四届董事会18人名单中,有2人为新增董事,高管董事虽未超过董事会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由于相关章程的修改,未来并不存在任何限制。

  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宁波银行高管将可不受比例限制增补进入董事会,同时增强了在商业银行重大业务中的权力。

  “决议”将在1月14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成立于1997年的宁波银行,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0年9月末,该行总资产为2349.68亿元,资本充足率10.91%,核心资本充足率9.18%。宁波银行一直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为国内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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