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南京建邺区违法强拆 遭3400万天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8日 11:18  中国经营报[ 微博 ]

  作者: 晏耀斌

  2010年12月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公开审理赵伯涵诉建邺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67岁的赵伯涵因自己的房屋在5年前被南京市建邺区政府强制拆除,提起了5次行政诉讼。在本次诉讼中,赵伯涵向建邺区政府索赔3400万元。

  3400万元的索赔金额应该是拆迁赔偿中的最高纪录。而此时,这起拆迁案件已经历时5年。在此前经过的三个阶段的诉讼中,法院认定,政府在拆迁中既没有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又在强制拆迁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南京市建邺区绿色博览园(下称“绿博园”)是江苏省重点工程奥林匹克中心的配套工程,当时该拆迁项目涉及3700户家庭。建邺区政府为什么会在这个拆迁项目中留下如此多的法律漏洞呢?“当时之所以强制拆迁,是因为拆迁期限已经到了,是不得已的。”建邺区政府在诉讼中表示。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一方面它暴露了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它让作为弱势的被拆迁人看到了维护权利的新希望——司法救济。在此前的大部分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常常被关闭,而这个案件不仅走完了所有法律程序,而且赵伯涵作为拆迁人还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维护——就违法拆迁中的损害提出了国家赔偿。

  致命“错误”

  2004年,绿博园作为十运会场馆奥林匹克中心的配套工程,开始征地兴建。绿博园占地77公顷,号称是全国最大的绿化主题公园,位于南京河西新城区滨江风光带内,西临长江,东靠滨江大道,当时拆迁涉及3700户。赵伯涵家住建邺区兴隆街道二道桥江滩85号,位于绿博园的规划中。

   根据赵伯涵提供的房契和法院的公开判决显示,赵伯涵家是由209余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2800余平方米国有建设土地组成。“当时区政府只给18万元的拆迁补偿,我们拒绝了。”赵伯涵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之后,在双方的反复博弈下,政府对土地和房屋分别提高至62万元和80万元的补偿。但赵伯涵还是拒绝了。他的理由是:政府的补偿至少不应该低于当时房屋和土地的市场价格。

   2004年12月4日,建邺区房管局以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补偿向南京市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次年4月25日,南京市房管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作出裁决:赵伯涵家在16日内接受建邺区房管局的补偿并完成腾退。

  与此同时,建邺区房管局向建邺区政府申请强制拆迁。同年5月3日,建邺区政府向赵伯涵发出听证和调解通知书。5月6日,建邺区政府下发《强拆执行通知书》。5月9日,赵伯涵家的房屋被拆除。

   还未到裁决规定的16天时间,政府的高效拆迁行为恰恰犯下了致命错误。

   随后,赵伯涵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南京市房管局行政裁决。经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院认定并判决:撤销南京市房管局行政裁决,并要求南京市房管局重新裁决。

  对此,建邺区政府表示,由于赵伯涵拒绝接受补偿方案拒绝搬迁,致使拆迁工作长期受阻,给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行政强拆势在必行。”

  强拆被判违法

  根据原建设部(现住建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强制拆迁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补偿安置事宜已经过行政裁决;二是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三是被拆迁人拒绝接受拆迁补偿金时,拆迁人应该将补偿金办理提存;四是被拆迁房屋办理了证据保全。

  因此,赵伯涵认为建邺区政府在下发《强拆执行通知书》时未履行上述法律程序,于2006年5月24日向南京中院起诉建邺区政府行政违法,要求对被拆迁房屋恢复原状。按照南京市房管局的裁决规定,赵伯涵腾退房屋的时间为16天。实际上,建邺区政府在未满16天就下发《强拆执行通知书》并实施了强制拆迁,不符合裁定。“为了赶拆迁进度。”建邺区政府是这样解释的。

  尽管建邺区表明,在启动强制拆迁时已经向被拆迁人办理了补偿资金提存,且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也为强拆的房屋和土地办理证据保全。但建邺区政府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

  江苏高院于2007年12月终审判决认定:强制拆迁不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强制拆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强拆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但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南京市河西区总体规划,赵伯涵关于恢复房屋以及土地原状的要求在客观上无法实现。

  隐藏的真相

  建邺区房管局提供给法院的“拆迁许可证”,其全称是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是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拆迁涉及到建邺区兴隆街道二道桥、北沙口居委会、河北村1到4组等。

  据了解,在绿博园的拆迁范围既有农村集体土地,也有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而赵伯涵家的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而且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同样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为此,赵伯涵通过向江苏高院申诉:要求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江苏高院于2010年3月3日再审作出判决:建邺区持有的拆迁许可证系南京国土局颁发,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不符,因而拆迁许可证违法。

  建邺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呢?“当时涉及到3700户拆迁,大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所以就由国土部门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建邺区房管局人士表示。为此,建邺区法院曾就此向建邺区政府下发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政府在以后的拆迁中不要再出现类似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补偿变赔偿

  至此,赵伯涵通过三次阶段诉讼分别获得了撤销裁决、强拆违法和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定论。对此,南京市政府还专门召开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对房屋按照现行市场估价给予赔偿,对于土地补偿要进一步研究。但协调会后来并没有相应的结果。

  2010年12月21日,赵伯涵起诉建邺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赵伯涵代理人依据国土局网站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为3400余万元。分别依据的价格是:基准地价是1.1万元/平方米,房屋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个人因为拆迁违法要求政府给予3400万元的巨额赔偿,在江苏乃至全国均属罕见。

  建邺区政府则认为,该案件适用拆迁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的标准则是依据2003年《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使让步也只能依据2005年的标准。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拆迁评估价140万元进行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行政赔偿,公民个人财产遭到侵权则依据市场价格来赔偿;如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依据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来赔偿,这个价格就会非常低。

  “补还是赔”成为法庭的一个焦点。建邺区政府表示,强拆行为虽然被确认违法,但没有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采取赔偿标准,则对其他3700户就不公平。”

  “焦点”背后则是政府的难处。从强拆至今,建邺区政府已经更换了两任区长,“新官不理旧事”已成惯例。而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公民造成损失的,在赔偿后法律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据知情人士透露,政府方面的补偿底线是300万到500万元。赵伯涵表示,如果政府不愿意接受这个数额,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解决此事:一是政府出一个能够在同等地段购买同样面积房屋和土地的价格;二是通过置换的方式,提供给自己同等地段上的同等房屋和土地。

   5年间,赵伯涵家周围的商品房已经涨到了14000元/平方米到32000元/平方米之间。截止到记者发稿,南京中院并未就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