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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通胀保民生从反垄断入手 发改委出新规打击价格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5日 08:16  南方日报[ 微博 ]

  

抑通胀保民生从反垄断入手发改委出新规打击价格垄断

  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两部规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规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暨南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洪凯表示,前一段时间“蒜你狠”、“姜你军”等价格问题比较严重,物价部门在价格执法中也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此次出台的两部新规正好解决了一些实操问题。专家表示,在当前抗通胀保民生的背景下,出台两部规章将对未来解决垄断问题、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具有深远的意义。

  ■政策看点

  明确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禁止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

  同时《规定》还明确,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此外,《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配套法规同时出台

  《反垄断法》终于落地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和《规定》同时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共26条,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程序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十分复杂,《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作出细化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未来发改委出台三大落实措施

  省级以上将成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透露,未来两部规章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加强宣传解读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反价格垄断规定贯彻实施。

  在整合执法资源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同时,《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机制。下一步,价格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家解读

  反垄断有助于抑制通胀

  “现在出台两部规章对遏制通胀、改善民生很有意义。”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杜金沛也表示,当前同样商品在国外价格低过国内,高达数倍的商品流通成本等问题很值得反思,当前扩大内需的要求下出台这两个行政规定很及时。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洪凯表示,由于中国的行政程序法相比美国等国家较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程序上的法律问题。在价格监管这样的具体领域中出台相关程序法规,能够给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很凌乱,分属工商、物价、商务部等多个部委,多头管理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善。”杜金沛则认为,此次两部新规定是真正把《反垄断法》落到了实处。

  杜金沛说,虽然两部规章只是发改委的行政法规,但其第一条都明确了是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同时,由于在市场环境下,垄断行为主要是通过价格表现,作为对价格垄断进行规整的行政法规就显得很具体。“比如明确了一些价格垄断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来管理,而不是以前国务院下比较虚的反垄断委员会,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很值得期待。”

  杜金沛分析认为,审定和判断垄断行为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过去都是由国家部委来做,省一级主管部门的经验比较欠缺。这就需要建立相关的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并建立专家委员会和鼓励市民参与。同时,管理行政垄断会比市场主体的垄断更复杂,尤其是医院、学校、电信、石油、铁路、数字电视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中国的垄断问题很普遍,未来肯定会有很多争议,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应当先行动起来。”

  洪凯也提醒,两部规章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我们广东的商人就很精明,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洪凯表示,按照惯例,发改委的规定到了各个省,还需要省级主管部门以及深圳这样具有立法权的市出台具体配套文件。

  专题撰文南方日报记者牛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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