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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界定价格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5日 01:23  北京商报

  有法可依之后,终于也看到“有据可查”。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反价格垄断的细则,既给《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了具体依据,更能够为相关部门打击社会资本联合控制物价等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其中,明确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商报讯 (记者 张涵) 《反垄断法》“空转”3年的历史行将终结。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反垄断法》早在2007年就已颁布实施,但始终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反垄断法》频频遭遇执行难。

  《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和六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俗称联合涨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例如部分地方性政府设置区域障碍。

  “新规章出台是一个契机,对于国内反价格垄断,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曾经起诉电信部门而被称为“民间反垄断”第一案律师的北京律师李方平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反垄断涉及多个社会公共事业单位,所以法律的细化阻力重重。“包括前不久部分地区未经听证程序而上涨天然气等价格案例,以及近半年时间的物价普遍上涨,这些对于本次细化措施的出台都起到了催化剂作用。”

  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日就两则新规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目前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确实是出台上述细则的原因。

  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为打击物价上涨,国家发改委就已连续处罚并公布多起涉嫌价格垄断案件,案件涉及从农产品到成品油多个领域。去年底,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包括流动性等物价上涨的因素仍未消除。《反垄断法》专家、广州律师胡少波表示,两规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操作层面上,具体条款矛头直指物价垄断,以公布时机来看,与物价上涨具有直接关系。

  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上述两则新规的同时还公布了一起“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称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1

  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法律界人士点评:

  防止企业利用自身话语权压榨上下游企业合理利润。

  2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法律界人士点评:

  防止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一段时间内蓄意拖垮中小企业。

  3

  不得设定过高卖价或过低买价,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法律界人士点评:

  防止部分企业不愿交易又无正当理由,遂在价格上做文章。

  4

  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指定者交易。

  法律界人士点评:

  此举意在防止部分企业排挤同行,比如指定渠道商。

  5

  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法律界人士点评:

  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加收不合理费用。

  6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同等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界人士点评:

  防止企业以“关系”等其他因素为基础,在交易价格上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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