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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债权人会议程序遭质疑:债权人被噤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1日 01:15  中国经营报

  许浩,张明

  12月4日,株洲市体育中心,太子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召开。带着满脸期待的579家债权人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到会。为了确保会议顺利举行,株洲市政府在会场内外还安排了众多警力,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实行严密审核及安检。

  一个上午过去后,大多数债权人带着失望走出了会场。“这次会议没有我们发言的机会。”太子奶一位债权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次会议每个债权人单位只允许一个人进场,大家都只能听管理人发言,会务须知上写着,只有经过审判长批准后参会者才可以发言。

  在这次以债权人名义举行的会议上,债权人却不是主角。债权人无法提问、发言、债权人无法对债权进行审查。而在这场角色错位的债权人会议背后,是《破产法》相关制度的错位。

  债权会变身通报会

  12月4日下午3点,在株洲市政府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南太子奶破产重整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全球合伙人陈建宏说,上午的债权人大会获得了成功,完全得到了债权人的理解。“在来新闻发布会前,我还跟一部分债权人进行沟通,他们都高高兴兴地离开了会场,也会高高兴兴地离开株洲。”陈建宏说。

  对于这次会议,一些债权人的感受却与破产管理人不同。 “我怎么能高兴起来!那天的会议债权人连提问、发言都不能,他们在台上说,我们在下边听。我们想知道的,他们一点也没说。这分明是情况通报会。”来自重庆的债权人朱先生对记者说。

  据朱先生介绍,会议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紧张气氛。当日早上八点多,他经过比登上飞机还要严格的安全检查后进入会场。他领到的一份《会议须知》上规定会场不允许录音、录像或摄影,并且明确要求,经审判长许可参会者可以发言。会场内,也在上百名法警、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下,入场的债权人代表被分别安排在羽毛球馆的不同角落,周边的法警来回巡视。

  会议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的法官主持。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指派的代表律师翟玉华未能参加会议,而是由太子奶党委书记韩月平作为太子奶的代表参加会议。

  债权人会议开始后,法官宣布了两个裁定,即太子奶集团三家公司的合并重整的裁定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并宣告此次有579家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9亿多元。

  接着韩月平代表债务人作了两三分钟的表态性发言。“他只是说因为经营失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其他什么也没有说。”朱先生说。

  随后,株洲太子奶破产管理人德恒律所的陈建宏律师报告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湖南太子奶等3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汇报了管理人报酬方案以及进场以来管理人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并将债权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债权人会议主席,他表示要服从会议决定、支持重整。随后,主持人宣布散会,同时称债权人若有异议,可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

  会议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大约9点半开始,12点结束。“整个会议就是在走过场,让你听什么你就听什么,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朱先生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专家艾茜介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重组中有重要作用,这次会议一般会决定债权审核甄别、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管理人及其报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重大事项。

  根据《破产法》中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权人权利自治原则,对于这些议题一般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艾茜解释说,如果没有对这些事项的表决,很可能导致以后的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艾茜介绍说,虽然《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都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不利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也会增加其时间和财产成本。此次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引起了许多债权人的质疑。“太子奶破产重组涉及面这么广,而且现在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有500多人了。这么多债权人却没有一个常设机构,想要随时召集债权人开会是不可能的。”作为债权人代表的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况文军说。

  由于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破产法》中规定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程序和身份双受疑

  在记者采访的十余位债权人中,都表示了对此次债权人会议的不满。“这不是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的问题,这是合不合法的问题。”况文军说,他受当事人委托参加了太子奶首次债权人会议。

  况文军认为,《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十一项权利。但这次会议上,法院明确宣布,不设置提问程序,就导致了债权人根本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既无法对债权当场审查,也未对管理人的报酬审查,也没有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无论在第一次会议上设置了什么样的议题,只要涉及《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的权利,都要有债权人提问、发言、表决的程序,否则怎么保证债权人行使权利呢?”艾茜认为,既没有对管理人进行质询,也没有对其费用和报酬进行审查。如果在以后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产生质疑,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这会导致破产程序停顿可能推倒重来。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管理人做了很多无用功,也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

  况文军还认为,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的报酬,但这次会议,并未给债权人提供审查的机会,明显是剥夺了债权人应有的权力。

  在所有问题中,引起债权人最大质疑的是,管理人所称的将太子奶继续交给高科奶业经营。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在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审查和决定。

  2009年年初,为挽救陷入危机中的太子奶公司,株洲市政府成立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以租赁的方式全面接管太子奶公司的生产经营等营运事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高科奶业需要每年向太子奶公司上交5500万元的租金。

  但是,记者发现,根据《债权清册》显示,高科奶业也申报了1.89亿元债权,审定金额待定。据高科奶业新闻发言人王琳介绍,这部分债权主要是替太子奶偿还债务之后承接原债权而来。这意味,一旦其申报债权被认可,高科奶业将由租赁方变身为债权人。

  对此说法,太子奶方面提出了质疑,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王清辉认为,高科奶业的代偿债务并没有获得太子奶的核查与认可。对此问题,记者致电高科奶业包括董事长文迪波在内的数位高管,均婉言谢绝记者的采访。

  “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科奶业不适宜负责企业的营运事务”。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表示。“首先,高科奶业和太子奶公司是租赁承包关系。在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处于暂停待定状态,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再确定是否履行。而且,高科奶业自身也申报了债权,如果再由它负责营运事务,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李曙光说。

  管理人制度缺失

  在李曙光看来,此次太子奶债权人会议确实有多处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地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法》中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债权人会议,它要充分体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强调债权人的自治性。

  况文军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多名债权人的委托,准备给破产管理人发出律师函,提示对方依法行使,否则就要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是了解破产、重整程序的专门法律机构,犯这些低级错误?这背后是否有什么原因?”况文军说。

  不只是债权人对管理人不满,债务人也对管理人发出了责难。2010年7月23日,依债权人申请裁定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德恒律所被株洲中院选定为破产重整管理人。随后,德恒律所的管理人的合法性遭到了太子奶方面的质疑。

  王清辉透露,10月份,太子奶公司和其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联合向株洲市法院发出了关于更换管理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现在的管理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没有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违法转委托、履行职责时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依法应该回避或者由贵院决定更换。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陈建宏,但截至本报发稿时未获回复。

  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的守夜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为何守夜人成为了各方所指责的对象呢?李曙光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一方面《破产法》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漠视债权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另一方面,是由于《破产法》中本身某些条款存在问题,造成了制度性缺陷。我国《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意味,我国的管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只有“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权利,而没有选任管理人的权利。

  李曙光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地方法院倾向于保护地方利益,极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这导致了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不能最大化的保证债权人利益。同时这种体制极易滋生腐败,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要解决问题,使管理人回归本来面目,即要对《破产法》中的制度进行修改。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破产法》的司法解释,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引起起草者的注意,通过对相关制度的矫正,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自治权。”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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