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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或将上调5%到30%不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 16:37  财新网

  上缴红利的范围拟扩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属国企

  【财新网】(记者张宇哲)财新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相关意见(下称《意见》)有望于近期获得国务院批准,并将于明年实施。

  据熟悉政策背景的人士透露,此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将上缴红利的范围扩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属国有企业,以及适度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后者包括三个方案,央企上缴红利比例从提高5%到30%不等,还待国务院最后确定。

  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曾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试点。这一办法还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征收: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

  据悉,今年上半年该《意见》已征求十四个中央部委的意见,由于只是适度提高上缴红利的比例,并未有太多争议。

  此前,按照国务院部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第一步,将国资委下属的央企,及中央直管企业纳入红利上缴范围,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这一工作自2007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已实施三年;第二步,将中央部委下属企业逐步纳入红利上缴范围;最终目标是,只要是国有出资的企业,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纳入上缴红利的范围,以期建立一个完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上述人士透露,此次《意见》着眼点即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部委下属企业纳入征收红利的范围,如文化部、教育部下属国有企业,后者如北大方正等。“何谓条件成熟并非量化标准,主要是结合改革推进形势、管理体制、企业规模、效益等综合条件考虑。”

  由于此前试点期间上缴比例最高只有10%,这被认为对于连年利润创新高的国企来说,征收比例明显过低,此后各界呼吁提高上缴国企红利比例的声音不断。

  截止2009年,央企上缴红利共近千亿元,与其近年共实现数万亿元的利润相比,可谓杯水车薪。收缴范围有限和比率较低,也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远远低于预期的两大原因,这也使得建立其与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通道一直无从实施。

  中国现在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也未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通道。一个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国有企业属于一种公众信托,来自经合组织国家的官员们曾建议,对国有企业剩余现金留存比例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

  在经合组织国家里,国有企业的实际分红政策差别很大。在新西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在与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协商后,根据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丹麦、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设定了多年度的目标分红率,例如,整个商业周期预期盈利的33%、50%或67%。在新加坡,国有企业分红主要考虑现金流(即折旧前盈利)。在瑞典和挪威,国有企业不定期地以特别红利(一次性)的形式将资本金归还国家,目的是减少国有企业的资本(股本)以取得更高的资本(股本)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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