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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预售标准调整动迁房交易时限缩为3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 13:06  新闻晚报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在官网上公布了该局在10月27日下发的两份 “沪12条”的执行细则——《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通知》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 (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首份《通知》指出,凡在2010年7月1日后(含2010年7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一门式”受理、审核等工作,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预售许可证。

  后一份《通知》明确,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

  关于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期限由5年期限缩短为3年,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经过多年来大规模的旧区改造,上海动迁居民的居住环境已大大改善,不少居民家庭还拥有多套住房。而由于受到5年上市期的限制,这批动迁安置房有一定的沉淀。这次新政缩短其上市年限,目的是增加中小房型的房源,直接效果就是影响周边房价。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满3年、在居民手中的动迁安置房有13.6万套,约12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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