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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诉北京工商局对非法烟草广告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1日 13:05  财新网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约定,中国在2011年1月9日需要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禁止在电视上播放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财新网】(实习记者 黄仁泽)北京市民朱晓飞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北京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对中央电视台10套节目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不予查处。

  10月31日,在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非法烟草广告与公益诉讼”研讨会上,朱晓飞公开了诉讼的缘起和经过。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此案,朱晓飞对此表示“特别的惊喜”。

  朱晓飞是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一名教师。因生活中经常受二手烟的危害,并有亲人因此去世,甚感烟草是人类健康的元凶。2010年5月10日,朱晓飞就中央电视台第10套节目播出“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广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行政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履行法定责任,对中央电视台播放违法烟草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

  然而,北京市工商局5月24日向朱晓飞发出的回复函却不认为上述广告为违法。回函称:“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广告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并非烟草公司,‘红塔集团’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同时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山高人为峰’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

  朱晓飞对此不服,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9月16日仍作出了维持北京市工商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无奈之下,朱晓飞决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工商局,要求法院撤销其决定。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此案。

  为朱晓飞代理此案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律师告诉记者:央视红塔广告的发布主体虽称“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但其就是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他指出,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8条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7条,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烟草广告。

  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公约要求缔约方在签署公约5年内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也意味着我国在2011年1月9日需要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禁止在电视上播放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不过,黄金荣表示,我国现今仍缺乏全面的烟草广告禁令,尚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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