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荣乌高速征地纠纷:孙大午深陷补偿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3日 00:42  中国经营报

  李宾

  孙大午在考虑:自己还要不要配合那条路过大午集团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

  这条高速公路名叫荣乌高速,从山东的荣城直至内蒙古乌海,是国家规划建设的“十三纵十五横”中一条东西干线,贯穿河北全境,也正好经过大午集团所在的保定徐水县境内。

  但是被占地225亩的大午集团,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这让孙大午怎么也想不通。“按照河北省的相关文件,我应该能得到80%的土地补偿款。”他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但现在只给了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征地补偿款分文未给。”给出的原因是大午集团并非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人。

  事实上,这些土地当初是大午集团从保定国营农场手中承包租赁而来,租赁期为30年,还有16年才到期,但是,相关方面选择了把全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保定国营农场。

  “我们承包了30年却不是使用权人,这是什么道理?实在难以接受。”孙大午说,“这样的事全国不知有多少?国有资产居然不属于国也不属于民,到底属于谁?”

  一条高速带来的纠纷

  全长1820公里的荣乌高速,现在山东、天津境内线路已经完全贯通,而天津到河北徐水县也已经完成,大午集团所处的路段正是预计2011年10月竣工通车的徐水至涞源段,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已经开工建设。

  记者在现场看到,原属大午集团承包的土地早已经被清理完毕,目前工程施工方高碑店汇通路桥有限公司正在加紧施工,高速公路的形态也已经初步显现。

  “我之所以同意他们开工建设,是因为这条高速本身对大午集团是有利的,修好之后会在大午集团附近有个出口,到时候大家再来大午集团就方便多了,下了高速一公里就能到。”孙大午告诉记者。

  虽然2003年孙大午被以“非法集资”的罪名逮捕关押了大半年,使得大午集团一时陷入低谷,但随着孙大午的开释回家,大午集团总算起死回生,又变得蒸蒸日上,近两年的产值已经超过4亿元,毫无疑问是徐水县的支柱企业。所以政府近年来很支持大午集团,“全县都没有四星级宾馆,我现在建的宾馆是五星级的,他们说你要是建成五星级的,我们给你修一条很宽的路通到这里。”孙大午说。

  较为融洽的政府关系也让孙大午选择了配合工程施工,但是让他感到窝心的是,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却一直解决不了。9月19日,大午农牧集团向徐水县人民政府和保定市人民政府提交“紧急报告”表示,根据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土地补偿款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从今年4月份起,我们多次找到徐水县政府、交通局、农场主要负责人要求得到80%的土地补偿款,但是至今没有得到答复。”孙大午说。

  而保定国营农场场长张洪生则告诉记者:“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按照国家政策,补偿款应该给谁就给谁,现在上面的指示也是应该给农场。”

  事实上,徐水县政府正是以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已经将土地补偿款全部拨付至保定国营农场。也就是说,徐水县政府认为大午集团并不是所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为国营农场,这也正是大午集团所不认可的,“当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二为一时,没有问题,但当它对外承包租赁时,就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场可以监督使用权人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但无权单方中止合同收回使用权。”孙大午说。

  记者了解到,1997年大午集团公司共承包了国营保定农场土地980亩,承包期为30年, 2027年到期。到目前已经营14年,还剩16年到期。“14年间,集团整理土地、打井、办电等共投入一千多万元。近些年已经开始产生效益,而且非常可观,是可以预期的。”孙大午表示。此次被征用的225亩土地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孙大午的努力

  目前,问题症结就在于,保定国营农场和大午集团究竟谁才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

  如果按照现行的政策解释,大午集团似乎处于不利的地位,记者得到的一份2009年9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

  显然,按照该文件,徐水县政府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农场似乎“名正言顺”。但是孙大午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有法人主体,如果承认农场土地属国家所有,那么国营农场就是代行国家的所有权人角色,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农场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否则无法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经济活动。当它对外租赁时,就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既然是国家征用,就应该给我们补偿。”

  孙大午请来了我国《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江平来为自己答疑解惑。但江平的说法让孙大午更加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按照江平的观点,国家的国有土地,对于城市里面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单位,原来都是无偿划拨。城市中的企业如果将国家划拨的土地去盖房子或从事经营活动,都要补交土地使用费。“在农村也有部分土地是国有的。农村的国有土地也是无偿使用,就像这个农场,它的土地也是国家无偿划拨的。”

  这样的现状让孙大午感到很可怕:“农场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主体地位,它没有和我合作的资格,双方没有平等合作的基础,因为农场本身没有所有权,是替国家在管理土地,可后台又空置了,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承担经济责任的单位,没有投资人。农业局也只负责政策指导,不管农场的经营活动。”

  不过江平也认为,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这个复函与大午集团的情况又有所区别,“这个复函指的是国有土地和国营农场之间的关系,但大午的情况不同,大午集团是从国有农场承包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现在已经使用了14年。大午在承包期内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复函也不完全适用。”

  至于大午集团所援引的冀政132号文件中关于“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的规定,江平同样认为不完全适用,“因为你们与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承包与集体土地之间的关系不完全一样。或者说,在集体经济中,农民就是靠这块地来养活自己,这块地对农民的切身利益至关重要,所以补偿款的大部分应该归农民所有。”

  显然,大午集团遭遇的纠纷成了法律上的一段空白。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t.sina.com.cn/chinabusinessjournal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