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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出境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0日 06:24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通知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处于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监会将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通知称,对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保险监管机构将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上只有在案件责任人员对所任职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且其出境可能对风险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此外,案件责任人员属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该案件由保监会调查处理的,由保监会直接决定是否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保监局在处置重大风险时需对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应向保监会申请,由保监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据了解,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保监会将在原控制期限内按相关程序申请续控。在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期间,保险监管机构将依法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明确并追究案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通知同时规定,被阻止出境的案件责任人员所在保险公司已经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完毕,或重大风险事项已经处置完毕,案件责任人员已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及时解除阻止出境措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或解除出境措施的,参照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阻止或解除出境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保险领域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以及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中介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保监会商公安机关后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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