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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良:制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迫在眉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 00:04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黄少良

  

黄少良:制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迫在眉睫
■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对受贿与行贿人员共同治罪

  ■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建立“污点证人”制

  ■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述职

  ■健全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和官员外逃预警机制

  ■设立“引咎辞职”制度

  ■实行“行贿黑名单”及档案查询制

  ■完善监督体系制

  ■建立宣传、教育、就职宣誓制

  职务犯罪,实际上就是滥用权力犯罪。与其它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更直接、更严重、更久远。它不仅危及着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更为严重的是危及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

  目前,职务犯罪呈难扼之势;贪官外逃与日俱增,所携金额特别巨大;“人治”抬头成为职务犯罪的保护伞;现有法律体系的局限导致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保护“举报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国际社会存在较大差距;制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已经迫在眉睫且时机成熟。

  对治理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党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预防职务犯罪法》不仅符合当前的需要,而且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可以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立体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为此建议:

  一是要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除我国现行规定的个人收入申报外,还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无形资产等。申报范围还应包括配偶、子女的收入和家庭财产。国家专门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申报财产信息发布制度和快捷查询平台,实现专门机构与公众媒体监督相结合。

  二是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党政领导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所管部门、单位、行业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严格监督制度,同时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查核管理的权力。

  三是要对受贿与行贿人员共同治罪。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只抓贪官,不惩治行贿者,其结果行贿者可明目张胆地为获取利益继续贿赂下一个官员。因此,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对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与受贿人共同治罪,从源头上斩断行贿黑手。

  四是要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我国目前有关举报人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起不到保护作用。因此必须明确举报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备哪些权利义务?举报人受打击报复后应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同时必须落实举报人奖励制。

  五是要建立“污点证人”制。这是一条为境外司法部门证实有利于破案的成功经验。设立“污点证人”制。只要愿意做污点证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徒刑,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查,又容易通过以抓获的罪犯揪出其它的害群之马。

  六是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述职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廉政建设责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自身履行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群众评议、考核。

  七是要健全公职人员出入境管理和官员外逃预警机制。首先,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并申请“绿卡”的报告和备案制度;其次,建立健全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第三,认真执行《护照法》以及护照管理有关规定,严厉禁止一人有多本外交、公务和普通护照;第四,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信息合作,及时掌握腐败分子在国外购置地产、转移资金、申请移民等信息,让贪官外逃难以得逞。

  八是要设立“引咎辞职”制度。保证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年度述职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报告和备案制度等一系列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对出现不如实进行申报、报告或备案,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责令其引咎辞职。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是要实行“行贿黑名单”及档案查询制。此制与在银行不良信用的污点类似。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只要有过一次行贿犯罪记录,就应当永远被纳入“黑名单”,排除其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从而对行贿人产生巨大威慑力,从源头上预防这类腐败行为。

  十是要完善监督体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监督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建立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开通全国“行贿黑名单”查询服务,即时向公众发布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将职务犯罪置于全民监督的天罗地网之中。

  十一是要建立宣传、教育、就职宣誓制。利用平面媒体、电视、社区宣传栏因地制宜,刊登、张贴、播放预防警示教育材料、影视片,形成社会、家庭、单位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干部就职施行宣誓制,构筑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营造“信任干部、爱护人才、服务经济、保护发展”的政务环境。

  (11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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