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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纷争:都是超级特权董事会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8日 14:22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观察■本报记者陈军君

  为大股东量身定制的董事会,因突发性事件落入了职业经理人手中,职业经理人利用大股东此前赋予董事会的“超级特权”尾大不掉,掀起风波阵阵。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争执不下,最终双方需要到股东大会上,通过股东的投票来一决胜负。

  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控制了整个公司,这就是日前国美上演的种种争斗的根源所在。

  国美大股东控诉职业经理人:陈晓引进贝恩资本时捆绑的那些附加协议大股东并不知晓;陈晓对管理团队实施股权激励事先没与大股东商量;陈晓有利用一般性授权实施增发,稀释大股东股权的企图。

  在5月11日的股东大会上,通过股东投票获得通过的大股东反对事项竟被陈晓翻盘。一个职业经理人哪来这么大的权限?

  陈晓不断反驳:董事会除贝恩的三位非执行董事外,其余八位董事都是由大股东制定的,我没做改变。

  确实,董事会还是那些人,但董事局主席已经换人。

  虽然网友不停地发帖谴责陈晓,但也仅限于道德层面,职业经理人陈晓一直在法律框架下行事,一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黄光裕塑造了一个权力无边的董事会——赋予了其任免董事、增发新股等权力,架空股东大会,并通过操纵董事会控制整个公司。可谓以最小的股权获得最有效控制权。”“但由于贝恩的债转股带来的董事增补要求和陈面向管理层的增发新股激励计划,带来了一个变局——代表大股东意志的董事会成了脱缰野马。”媒体人石述思分析。

  “在大股东控股70%多股权时构建的董事会权限,在大股东股权稀释及因故不能执掌公司时,理当做调整。”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

  “这其实是给我国的《公司法》制定者提了个醒,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界限不明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认为,《公司法》条文中关于程序性的规定不够,如何在公司治理的表决机制中既避免一股独大,大股东说了算,又避免大股东被中小股东绑架的问题。“应探讨股东大会如何有效地深入到公司日常监管中,以防微杜渐,避免养痈为患,致使大股东与董事会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状态才提交给股东大会表决。”

  现在,作为国美创始人、大股东黄光裕倍感委屈。斗争了两个月,在9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以微小的投票差异,未能将陈晓赶出国美,自己提名的两位董事候选人也未能进入国美董事会。聊以自慰的是撤销了对董事会配发、发行和买卖国美股份的一般授权,暂时免除了被稀释股权的危险。

  其实,在英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一个默认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而创始人还可以利用公司所设计的防止被恶意收购的规则来予以反击。按照西方国家多年发展形成的游戏规则,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

  与国美同样性质的民营企业创始人都需以国美为鉴,以欧美公司为榜样。

  “大可不必将国美纷争上升到会引发中国市场经济的倒退,引发公司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的恐慌。国美只是个案,有不可复制性。黄、陈之争已告一段落,但‘超级特权董事会’仍给人们提了个醒,不管国美将来如何,都亟待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利加以限制。”上述不愿具名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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