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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普通公益社团可募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21:53  财新网

  或出台首部规范劝募行为的地方法规,草案规定: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媒体应对募捐进行监督,遇承诺捐赠而不履行者可追索;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财新网】(记者 兰方)备受关注的《慈善法》立法工作仍在进行,地方的尝试率先开展。

  2010年9月13日,《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一旦通过,将是国内首部对募捐行为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湖南省民政厅厅长余长明在会上进行草案说明时如是说。

  据了解,在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法律对于募捐行为都有严格的规范。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告诉财新记者,1999年颁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募捐做出过专章规定,但终因争议过大而被取消。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对于募捐行为的规范基本上属于空白。

  如在募捐主体的问题上,2004年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授予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以公募和私募的权利。而碍于登记注册的高门槛,中国尚无民办公募基金会,一些有公益之心的人士在做慈善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政策障碍。在2010年9月12日中央电视台的《面对面》节目中,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即表达了个人慈善基金进行公开募捐的困难。

  湖南的条例草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除了重申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与此同时,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联合上述募捐组织开展募捐。个人开展劝募活动,必须获得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的委托。

  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当前的《慈善法》草案对于慈善募捐进行了重点规定,基本的制度立足点是确立慈善募捐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从慈善组织申请募捐的组织条件、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机关和许可决定程序以及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一些基本活动准则等进行了规范。

  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实现更加有机的衔接;在民政系统内部如何落实这一许可事项;如何切实保障募捐的合法、合约和有效率地使用;如何与税收管理的一些措施配套等。

  此次湖南的条例草案,强调募捐人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募捐成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减免捐赠人的有关税款。

  在公开性方面,募捐人开展募捐时,需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方案;募捐结束后,募捐人也要在上述网站上公布募捐情况。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媒体应对募捐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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