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6章4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进行规定,以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的重要程度,《条例》将古生物化石划定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按照《条例》,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方可收藏古生物化石。《条例》还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发掘、出境等行为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所称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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