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省高院将对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进行重拳整治。
据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意见》内容丰富,明确了审判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黑白合同”的判断取舍、设计变更的处置原则、审计结论的采信规则。
张陈帅 苏改林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