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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4万要报酬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4:15  东南快报

  成大女学生日前在校内遗失装有学费(现金)的皮包,学姐捡到后,去电向失主要求报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权”。民意代表黄伟哲昨天表示,“立法院”通过这种“恐龙法条”他很抱歉。

  要3成报酬

  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

  民意代表黄伟哲昨日下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指出,日前接获一个案例,成功大学女学生陈情,家境贫寒,贷款借来了4万元(新台币),本来要用来缴学费,但不小心在校园中遗失,没想到捡到的学姐打电话给她要求给3成报酬,否则就要行使“民法”第805条的“留置权”扣住她的学费,这让陈情心急如焚。

  黄伟哲说,“留置权”是“民法”第805条中的规定,“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3/10……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但何谓“留置权”?与侵占又仅一线之隔,“立法院”通过这样不合情理的“恐龙法条”,他个人觉得很抱歉。

  “法务部”科长郭宏荣解释,因为现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捡到4万元的人,顶多只能主张3成(即一万两千元) 报酬,且仅就3成部分主张留置权,不能留置4万元,否则失主若要缴学费,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两万八千元)去借高利贷,其所衍生损害赔偿,失主未来可向拾获人求偿。

  传统美德

  可能因“法”不再出现

  与会的“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副司长”吕丁旺表示,“法务部”是参考德国、日本“立法”,才明订留置权;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激发人性,因为捡到钱的人,返还后不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报酬,他认为这样的规定还算合理。

  至于留置权与侵占遗失物如何分别?吕丁旺说,只要捡到钱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机关报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张取得一定报酬及留置权。

  黄伟哲认为,过去学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归原主、完璧归赵等传统美德,可能因为留置权规定不再出现,他个人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民意代表、“法务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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