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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何时告别血与火捍卫私权的年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 02:53  每日经济新闻

  马光远(经济学家)

   对于这起自焚事件发生的过程,目前政府和家属各执一词——家属坚称是“被逼急了”才自焚的;政府方面则声称,当日宜黄县部分工作人员到钟家是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其接受补偿安置,但钟家人抵触情绪十分严重,将门关闭不让工作人员进入,并“故伎重演,将早已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二楼窗户、墙壁和自己身上,不慎误烧伤了自己”。

   不管真相如何,综观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有几个关键的事实却是不容否认的:其一,这栋面临拆迁的三层小楼是拥有合法产权的私人财产,房子修建于1999年,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其二,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多次对被拆迁户断电,迫使被拆迁户只好用发电机发电;其三,事发当日,分管城建、房管的县领导带队,包括警察、城管在内的40多人强行进入钟家,但在3人发生自焚的情况下,现场手机拍摄的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警察和城管进行施救。

   按照江西官方的解读,这是一起“误伤”而不是“自焚”事件,误伤也好,自焚也罢,事情的结果是,3条鲜活的生命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私产不被强拆,再次上演了 “血”与“火”的惨剧。从媒体对3人现状的描述看,3人中,被拆迁户钟姓一家的大伯、79岁的叶忠诚伤得最严重,现在戴着呼吸机,意识也处于不清楚状态;其次是被拆迁户钟家的母亲、59岁的罗志凤,略有意识但不能说话;另一名伤者是被拆迁户家里的二女儿钟如琴伤势略轻,一只手能够稍微活动。

   “血”与“火”,这是中国转型期拥有合法“财产性收入”的民众捍卫自己私权的最极端也最无奈的方式。而同样的惨剧,在过去的数年几乎每年都在上演,由暴力拆迁引发的自焚,几乎成了转型中国与法治变迁、经济崛起最格格不入的现象。从人类告别荒蛮开始,强调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文明国家与野蛮制度的分野。因此,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法律。是否许可个人合法地追求财富,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法律保护,这不仅仅对每一个个人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当1988年私营经济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2007年《物权法》获高票通过之时,国人对其的期待和赞誉可谓见证了中国财富观念的重大进步,反映了中国政治理念的变化和财产观念的变化。的确,一个合理地建立在所有权制度基础上的物权法,不但为依法唤起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力和激情所必需,而且也为社会的发展所必需。

   但很显然,法律只是带来了某种期待和可能,而生活永远是现实和残酷的。《物权法》的通过,并没有给私人财产的保护带来本质性的改观,被学者们斥为严重违宪的旧“城市拆迁条例”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依旧成为各地政府强拆的法律宝剑,强拆依然大行其道。2009年11月,由于一起因抵制强制拆迁而自焚的事件发生,有关部门在巨大的压力下开始对旧“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并于今年1月29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搬迁程序、补偿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然而,恰恰是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掀起了各地政府争分夺秒进行最后拆迁的盛宴。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8个月之久,却失去了任何消息,民众在日渐消磨的耐心中,不得不再次回到血与火的现实,维护自己的私权。

   很显然,中国的城市强制拆迁,源于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和对私有财产的公然掠夺,而房地产的暴利和疯狂,为地方政府更进一步地强制拆迁提供了绝佳的平台和机遇。在公权力面前,《物权法》和私有产权完全成了不堪一击的东西。

   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著名经济学家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制度在长时间内的经济实效发现,那些保证产权并对经济纠纷提供可以预期的解决方案的国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环境。西方大国的兴衰,近代各国的沉浮都证明了这点:英国与荷兰之所以在17世纪超越了法国与西班牙,主要是因为对产权的有效承认和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从现代来看,产权的法治保障功能,在儒家思想统治的地区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在经济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以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在今年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财政大国,今年财政收入超过8万亿应无悬念。然而,当一个社会的公权力与民争利,某些地方政府总是动用国家强制机器公然褫夺公民合法财产时,即使成为全球第一经济大国,又能获得多少国际尊重?不能对本国公民的私权负责,又怎可能成为负责任的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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