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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可投资私募股权和不动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 06:45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险资可投资私募股权和不动产

  前提是:不得介入风险投资基金,不得变身“房产商”

  □本报记者 陈斯音

  早报讯 9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满足准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投资不动产,或私募股权。这两个“办法”不但是内地首部私募股权投资办法,也是保险行业首部完整的不动产投资办法。

  另据了解,我省保险业正通过参与编写和修改论证,积极对接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务求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一环和支柱产业加以统筹考虑。

  保险版“房产商”须退出

  在投资股权方面,保险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在直接投资时,仅限于保险类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

  相关《办法》规定,股权指向公司应是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新型产业;不得投资未达国家环保标准的“两高”企业股权,或是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同时,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也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在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类、非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标的必须是具备相应权证或满足条件的在建项目、可转让项目或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按规定,保险机构不能投资开发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从事房地产开发(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也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此次,保监会明文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变身”开发商——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的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也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产企业。

  同时《办法》指出,目前市场上部分已投资、设立或控股房地产企业的保险机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资产准入门槛不低

  保监会表示,在投资方式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作为投资主体,保险公司除需保持3年无“不良记录”,还需面对较高的资产准入门槛。

  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其净资产不得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末及投资时,偿付能力都需保持在150%以上。投资不动产,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偿付能力的要求不变。

  我省保险业积极参与

  “十二五”金融规划

  昨天,记者从省保监局了解到一组数据,今年1-7月,全省(不含宁波)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33.3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49.9亿元,同比增长29.9%;人身险保费收入283.4亿元,同比增长35.1%。全省发生赔付支出104.0亿元,同比下降5.2%。

  据了解,针对全省中小企业金融中心和民间投资管理中心的目标,我省保险业将从功能、服务、空间等角度提供保险支撑。同时,在规划的战略任务中,鼓励和支持保险加强创新,突出保险对全省转型升级、“三农”建设、养老医疗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的风险保障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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