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之间的斗争在言论市场持续升级。在8月4日黄以其控股公司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并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等后,国美董事会随即在香港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
其中,多数中国网民指责董事局主席陈晓违背大股东黄光裕所信托,窃取这间具有家族企业色彩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意图私利。此中言论多属传统的道德审判,更加模糊了这一可称之为经典商业案例的公司治理与股权争夺的商业属性。
根据过往表现,国美上市后,黄在管理运营方面仍赋予其强烈的家族色彩。在2008年黄光裕因涉罪被拘并在今年一审获罪14年刑期后,黄失去对公司运作的干预能力。因此,不管是从公司治理,还是其本人已经无法发挥影响力而言,在公司运营方面的“去黄化”水到渠成,也有利于国美从家族式企业向真正的公众公司转型。但陈晓的系列动作则表明,他们需要的是彻底消除黄的干预能力,即通过增发来稀释黄的股份并让其出局,剥夺黄的控制权,这引起黄氏家族的激烈反应并誓死对抗。
陈晓之所以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是因为公众仍然想当然的认为国美仍属一家由黄光裕个人创造的家族企业,其引狼入室,被职业经理人陈晓窃取财富,这种观点里面兼有传统的背叛指责以及违反职业经理人伦理。其次,陈在与贝恩达成的协议中,附加保护条款大多与确保个人在国美的地位有关,包括陈在国美任期至少3年以上,因陈以个人名义为国美电器做贷款担保,其被免会触及违约条款,贝恩可因此获1.5倍赔偿等等。随后,陈又实施大规模的股权激励,将整个管理层利益与自己捆绑。尽管这些行为客观上或有利于公司,但被怀疑其主观图取私利。
因此,从投资者角度和商业社会而言,陈晓及其团队所做的是在游戏规则之内,但从个人道德方面,陈似乎有负于黄的信任,并有夺权争利的疑窦,从而令该案在公众认知上陷入复杂的泥潭。因为公众评判可参照的标杆本来有情、理之争,而由于缺乏基本的商业规则常识,舆论充满了民间泛道德色彩,并无意之间忽视了对于商业游戏规则的重视。
这需要逐步的梳理其中的常识与逻辑,才有可能给这起复杂的纠纷以较为客观的还原。首先,作为一间上市公司,其管理层须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则要对全体股东负责。陈的董事局主席职位由全体股东的选择,就需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只对黄这一大股东负责。因此,从公司治理角度,陈不必对黄个人负责,甚至不可有私下交易,尽管是黄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将陈推上了现在的位置。
其次,作为一间公众公司,并非所有股东的利益都为一致,重要决策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民主投票的方式,尊重与维护多数股东的决定和利益。因此,在国美召开股东大会并投票之前,外界仍然不能判断陈与黄各自所为是不是代表公司多数股东利益。作为大股东,黄与其他股东维护自己利益具有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黄入狱或曾有伤及公司的行为而降低其权利,黄的反击也无可厚非。
其三,国美内讧的本质是利益之争,只要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之内游戏,就无关乎道德,更不能以道德或行政强力的手段去干涉个体合法的利益博弈,最终应该交由国美股东解决。黄所遭遇的挑战,是他不断减持其所持股份给别人创造了机会,他应有基本的风险意识,公众不应该为他可能失去控制权而滥用同情。
其四,中国传统社会仍然重视道德与情义,而市场经济的商业规则以法为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其治理和运营必须符合法理,对投资人负责。问题在于,不管是陈或黄,都无法摆脱自己是传统中国人的事实,尽管受制于并尊重海外的市场规则,但在行事方面仍然具有江湖气息,这也就无法避免围观群众用传统道德进行各自的价值审判,这是中国无法回避的现实语境。
其五,在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中国公司主要是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为主。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具有个人创业的家族企业,尽管有些已经在国内外上市,但大多数仍保留了控股权,其决策仍然具有家族利益色彩。国美内讧对中国家族型公司向公众公司的转型十分不利,民间的并购、重组活动或会受影响,因为创业者恐惧失去控制权并排斥职业经理人。
其六,这一事件的积极意义就是,商业利益的博弈必须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的规则,依法进行。由于国美注册于英属小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都必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博弈。这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在现实当中,大部分中国企业都以潜规则行事,甚至很多上市公司屡有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事情发生。
我们认为,在国美渡过黄光裕入狱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之后,不管着急“去黄”,还是黄氏反击,为了各自私利而将公司置于动荡的风险,都是错误的选择。为了对所有股东负责,双方应尽快和解,而不是鱼死网破式的个人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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