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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0日 21:05  财新网

  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职责【财新网】(记者 鲍有斌)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表示,新股发行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

  证监会网站今日《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将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对网下配售,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加大网下报价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一定数量可获配机构。

  对询价过程,要求主承销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对发行人股票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要求主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此外,对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增加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之间合理平衡。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证监会还表示,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和存量配售现阶段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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