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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新规惹争议 分析师称重在长远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07:32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周剑 近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因为没有谈及跨行手续费等收费问题而备受公众诟病,金融咨询业分析员曹文认为,该意见稿并非是针对近期民众意见的简单回应,而是银监会、发改委规范银行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据中国之声报道,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已转发给各银监局、各地方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包括: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也不可以收费;通过POS、ATM,或 者转账电话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百姓意见集中的收费项目,只有部分涉及,如跨行查询和账单打印将取消;而对于数零费、跨行取款费、银行卡挂失费、短信通知费等其他服务项目并没有提及。

  曹文认为,《征求意见稿》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是明晰了银行费用收与不收的边界。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存在管理部门职权交叉、政策混乱的弊病,这回是银监会联合发改委首次明确提出了哪些项目是不能收费的。

  其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法制监管下的商业自由。意见稿在规范的同时兼顾了产品创新和渠道创新的自主性。

  最后,这次政策的意义在于督促银行对基础公共服务和盈利性服务区别对待。

  对于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一)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二)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四)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一些受访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痛不痒,没有击中银行跨行收费、擅自涨价等要害。

  曹文的看法是,《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非只是对近期银行收费现象的一个简单回应,而是从银行业发展的角度来来进行的长远规范,“规定早在制定之中,因为牵涉到银监会、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这个征求稿的出台至少酝酿了将近1年。”

  此外,对于“突然涨价”这类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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