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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间业务定价能力亟待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 02:46  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银行卡带来生活的便捷,但也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烦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2007年,因银行开始收取跨行查询费导致消费者和银行对簿公堂,此事件曾引发全国热讨,并最终以银监会出面协调而解决。但此后,银行似乎并未受到警示,在珍重消费群体的感受与商业步伐迈进中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最近,几家大银行在天津、广州等城市,先后又将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由单笔2元调高至4元,随后,股份制银行纷纷仿而效之也调高费用。银行此做法不可避免再次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同时不同的声音也昭彰社会各阶层不同的观点。

  众说纷纭引争议

  首先,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代言人身份,它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作出的,由此力挺各家银行调高收费的行为。消费方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或者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

  然而银行业协会的声音并未能平息公众的反对和质疑。消费方认为银行服务收费本来无可厚非,但在无双方契约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收费标准的调整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一般规律。市民袁先生说,跨行取款需要收费自己是清楚的。不过,以前一直以为各家银行的跨行取款手续费标准都是每笔2元,银行悄无声息调整至每笔4元,成本增高的部分足以让自己打车到原发卡行的ATM机取款了,银行这种做法很难接受。有调查称,近九成受访者赞同袁先生的说法,反对涨价。他们平均每月要在ATM机上跨行取款1至5次。七成的人表示,如果银行提高收费,不考虑其他因素,他们会因为手续费涨价而选择其他银行的卡。

  而最先发出声音的官方机构——发改委,并没有就此事提出鲜明观点。在银行业协会的声音之后的第三天,发改委发出一份措辞严谨的声明。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按目前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调高取款手续费行为合法,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商业银行应兼顾长远利益,审慎调整。

  银监会紧随其后表示,各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手续费是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因此,银行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银监会方面称,目前银监会与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中若对此收费要求进行听证或是征求意见,届时银行会按照新的办法执行。

  谁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众所周知,银联卡最初创办的目的,是通过银联这个服务机构,使银行卡得以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跨银行使用,即让不同银行的持卡者能在非本卡银行的ATM机上实现自由存取款,以便持卡者在附近没有该卡所属银行时,能高效便捷的实现取现功能。一言以蔽之,银联卡的目的,是为了给持卡者更舒适、更便捷的服务。那么银行是否就可跨行取款而收费呢?

  银行认为,它和客户交换的价值更多的是“存款利息”,至于“跨行取款”等行为,更多地属于“增值服务”,没有包含在交换价格之内,客户必须为“交换价值”之外的服务提供额外费用,更何况此服务还需各银行从中国银联付费购买。据银行方面的解释,在这收取的4元当中,有0.6元是支付给银联,3元支付给受理银行,剩余的0.4元由发卡银行吃下。

  显然银行此说辞在袁先生等消费者看来无法苟同,“自己将钱存在了某银行”就是自己与银行交换的“价格”,而这种价格充分反映了其价值。作为等价交换,银行除要向自己提供存单约定的利息外,还有责任和义务为自己款项的划拔、运用和查询等提供方便。然而现在,多家银行突然涨价这一举动,让持卡者跨行取款成本大增,尤其是目前银行ATM机一次只能取2500元,为什么单次取款额度不能提高至5000元或10000元?似乎矛盾的焦点凸显在银行和客户对交易行为(存款)的内涵解释不尽相同上,其实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冲突。

  中间业务收费论证是关键

  事实上,跨行取款费只是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中的一种。据了解,2003年,银行的服务项目仅有300多种,而现在已发展到超过3000种,在服务翻倍的同时,各种花样的收费也开始越来越多。而跨行取款收费只是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项目之一,如修改密码费、账户服务费、银行卡年费、异地存取款费等等,费用都在上升,中间业务收费已经迈入不折不扣的上涨通道。在目前银行业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个全世界都在削减经营成本、减少服务收费的年代,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已经让人费解,而收多少,怎么收,依据何在呢?这也是此次由跨行收费所再度引起质疑的关键所在。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近年来,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费不断上涨,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引起各方普遍关注。“但费用上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严格论证才是问题的关键。”他认为,银行单方面提高收费,多少有些强制意味。“无论是2元还是4元,都不应该只是银行业协商得出的结算价格,而是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做出独立评估。”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倘若要进行收费经营的话,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是没有权利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郭田勇指出,国内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正在发展,银行对中间产品的定价能力亟待提高。“价格的形成,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模型。”他并称,目前银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银行的主观因素在价格形成中占比较大。换言之,商业银行自说自话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问题,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发改委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据介绍,新《办法》将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对于具体哪些服务属于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将会在《管理办法》出台时具体指出。对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新《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此外,新的《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此,郭田勇表示,未来银行中间业务上涨已成为趋势,涨价出现不合理和缺乏充分论证,外部监管机构需要发挥监督指导的作用,做好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桥梁。但更重要的是,积极协调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稿)》,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最终做到有章可循,才能在一个完善、充分有效的金融市场里树立广大消费者和银行两者的信任,方能维护好互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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