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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油管爆炸:难避生态立法落后追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 04:0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8月5日,大连受污海面的清油工作还在继续。自7月16日发生油管爆炸事故以来,新港附近的海域受到原油污染业已长达21天,如今尚未清理完毕。

   根据绿色和平组织多日实地调查发现,此次大连漏油数量介于6万吨至9万吨之间,这远大于政府公布的1500吨泄油量。漏油对相关海域的养殖业、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初步估算此次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将高达上千万美元。有专家认为,全然消除事故影响可能需要10年时间。

   尽管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初步原因称是由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作业不当而引起爆炸,可是最终原因尚未出炉,相关赔偿也未启动。

   不过,此间有关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的赔偿规定标准太低。

  责任方仍三缄其口

   大连市广源水产有限公司的经理阎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离大连新港污染海域较近,现在销售量和以前相比,回落了一半。”阎弘说,尤其是浮筏养殖受损程度最大,今年基本上绝收。

   事故发生之后,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保持沉默至今,据了解,发生爆炸的中石油大连新港保税油库简称为大连中联油,中联油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次事故赔偿问题致电中联油,一位白姓经理表示,“第一、我们对此事并不了解;第二、我们没有权利解答。”而该公司负责人孙浩称,一切事情都以安监总局的调查为准,现在不便回答。

   对于爆炸之后的赔偿事宜,中石油方面未予表示。记者多次联系天津辉盛达公司,但其办公室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海洋污染定损留白

   对于损害的程度,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评估认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机构,使得对损害的评估处在留白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如果责任方对海洋的损害不予赔偿,由于我国规定海洋属于国家,可以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来索赔。同时当地渔民、养殖户认定自身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如果责任方不赔,也可以起诉。

   王灿发表示,“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罚一般很轻,罚款也罚的不痛不痒。”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王灿发认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非常糟糕,仅仅5万美元,这和BP公司最高需要面临的210亿美元相比,非常至少。该91条也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灿发说,“按照我国刑法第338条,此次大连油管爆炸事件绝对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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