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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融改革法案 对私募基金业影响几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 06:23  金融时报

  记者 莫莉

  近两年多来,美国国会和政府围绕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陆续推出了多个不同版本的立法草案或建议。7月21日,随着美国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新法案”),私募基金监管改革也终有定论。新法案究竟会给私募基金业带来何种影响,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美国Greenberg Traurig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洪堡基金会学者郭雳均表示,新法案将使得私募基金监管出现相当程度的强化,但也将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新商机。

  监管强化但总体温和

  改革前,美国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对冲基金等类型)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无须依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免于该法监管:所管理资产少于3000万美元;管理资产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但其“客户”不超过14个(“14客户豁免”)。对于海外的投顾,如果其“主要业务地”不在美国,而美国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但新法案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投顾’)采取了加强注册监管的间接方式。”王勇对记者表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新法案将须接受联邦强制注册的投顾管理资产门槛从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但同时取消了绝大多数美国私募基金投顾目前所依赖的“14客户豁免”。“换言之,对于此前的美国管理人,只要旗下的基金数不超过14,无论其管理的资产多大,都可免于联邦注册。而根据新法案,一个美国投顾即使仅管理一只基金,只要该基金达到1亿美元规模,就必须进行联邦注册,除非满足其他豁免情形。”王勇说,新法案下重要的其他豁免情形包括:在美资产不足1.5亿美元且客户仅限于“私募基金”、客户仅限于“风险投资基金”、家族基金管理人等。

  二是对在美国之外成立的基金投顾,“14客户豁免”还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适用,但门槛被大大提高:其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14个,在美国境内不得有任何业务地(而非之前要求的“主要业务地”不在美国),且所管理的美国客户和私募基金中美国投资人的总资产必须少于2500万美元。“新法案下豁免的高门槛将许多与美国仅有薄弱联系的海外投顾置于美国法的监管之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令海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美国投资者敬而远之。”王勇如是说。

  三是新法案通过取消或限制“14客户豁免”等改革措施大大地强化了对私募基金(尤其是大中型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投顾以及海外投顾的监管,但同时也规定了对风险投资基金投顾等的豁免,且没有就私募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的资本充足率、投资杠杆率等运营方面进行实质性限制。王勇认为,在境外实施方面,新法案除了设立较宽泛的域外管辖权之外,总体而言仍比较温和。

  或将带来行业新商机

  “新法案对吸收存款的银行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在美国有运营的外国银行及其关联公司)从事存贷款业务之外的许多高风险业务作出了限制,如原则上禁止银行机构投资于或作为发起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对冲基金,这可能间接地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郭雳对记者表示,如由于对银行机构发起和投资私募基金的严格限制,众多银行将不得不在法定的两年期限内大量剥离、出售其目前运营的关联私募基金及其在非关联私募基金中的投资权益,这将给这些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创造独立运营的契机,也会为私募基金投资权益的二级市场带来不少投资机会。

  此外,“新法案的许多规定,包括禁止银行机构从事证券和衍生品自营交易,禁止银行向其发起、组织和发售、管理或提供投资咨询的私募基金同时提供债权融资和从事其他一些交易,均旨在引导银行机构退出高风险业务。”郭雳表示,这势必进一步鼓励超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取代银行进入这些领域,加快其向多元化资产管理公司转化的步伐。据悉,百仕通、凯雷、KKR等超大型私募基金近年来一直希望向多元化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方向发展,包括取代银行直接为其所做的私募股权投资提供债权融资,以降低对银行信贷的依赖而造成的基金业绩波动,以及进入证券承销领域以期更大程度上保留旗下公司退出的投资利润。“当然,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必须认真考虑这样做是否会使系统性风险整体降低,还是仅仅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转移。”郭雳如是说。

  “从地域影响来看,新法案不仅为美国私募基金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方向”,郭雳表示,其宽泛的域外管辖权也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基金管理人,以及在美运营的外国银行及其关联公司产生直接影响。此外,该法案的思路也将为正在探索私募基金业监管的其他国家提供一个范本,对美国乃至全球私募基金业的监管、私募基金业的格局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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