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评论员周太友
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近日在中石油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上表示,“7·16”大连新港原油管线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负责加注脱硫剂的公司现场操作不规范所导致的管道爆炸着火,属于承包商事故。但也暴露公司有的单位仍然存在着属地管理职责不落实、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作业许可管理不规范、作业过程监管不落实、安全环保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
面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危害的事故,中石油将责任推卸给承包商的做法,有点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中石油是该油库的管理者,在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天津辉盛达公司和上海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现场到底有没有指挥调度人员?如果有,为什么没有及时通知停止注入原油脱硫剂?这是该事故发生的一个关键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指出,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
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辉盛达公司负责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天津辉盛达公司又委托上海祥诚公司在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为何要层层转包?是辉盛达公司不具备作业条件?还是另有原因?
据了解,输油管道爆炸燃烧后,消防管线水阀和蒸汽管线阀没有打开,错过了火情在第一时间熄灭的机会,引起更大的灾难。消防系统的失灵,是建造施工时留下的隐患?还是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此外,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对于出现的这些严重问题,中石油为何至今未作出解释?
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发布的《通报》还指出,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
事故发生至今,中石油始终没有勇气承担责任,给公众一个交待,有关部门也没有处罚相关责任人。此种做法令人忧心。有关专家表示,随着中国的原油消费和进口的增加,今后发生这样石油泄漏或爆炸的几率会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对生态造成影响的补偿补贴标准或者问责机制,从法律和制度上逼迫石油公司加强防范灾害发生。此外监管部门也应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事件处理做出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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