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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启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劳方权益加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 03:5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如广东试水成动,劳资关系中地位向来较弱的劳方,或许有了“转身”的机会。

   近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条例专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等内容。

   这是全国首个给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立法保障的条例,正在审议中的此条例,明显对劳方的权益做了更多的倾斜,诸如企业1/5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进行协商等。

   7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相当多的企业工会没有发挥作用,近些年来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不是很好,广东省即将出台的这个条例应该对其他省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所借鉴。

  《条例》曾因金融危机搁置

   据了解,2008年8月,《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后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暂停对该条例的审议,至此被搁置下来。

   而在今年劳资纠纷不断的情势之下,广东省政府重启该条例的审议,已被列入今年广东的立法规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现在广东部分企业在劳资用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外资企业对员工人文关怀不足、工资待遇偏低、加班过于频繁等。

   在记者掌握的一份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集体协商制度做了规定,而此时的集体协商并不独指工资集体协商,还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对集体协商做这样规定的,这在全国屈指可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国内许多省份出台的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鲜有对集体协商做出类似规定的。显然,此次广东省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破壳”待产,与两年前的“孵化”不无关系。

   尽管彼时的规定过于泛化,但也对职工代表的产生、集体协商的时间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设首席代表一名。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代理。职工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始得当选。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其他负责人担任。”

  劳方权益明显加码

   这被保留在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而当时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双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行为的限制、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等内容,并未加说明。

   在草案修改二稿中,对于工资协商制度的启动程序做了规定:职工一方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

   同时规定,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可以要求地方总工会予以指导,民主推选协商代表。

   唐钧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要明确工人权利和工会权利的关系,工会能否真正代表工人,能否站在工人立场发言。在他看来,现在一半以上的工会没有起到作用。

   此次广东省正在审议的条例,或将改变工会一直以来的尴尬角色。在草案修改二稿中,“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协商意向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

   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过激行为不被允许

   但是双方能否协商一致尚待存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缺乏压力手段,这是协商易走形式的原因之一。在许多工资协商中都是资方“一口价”,劳方对此只能是接受,因为不接收也没有别的办法。

   唐钧还表示,现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人的压力手段是不够的。而在今年多起停工事件中,工人表达自己诉求的主要手段就是停工,而在此次草案修改二稿中,这种方式被禁止。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并且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破坏企业生产工具,或者堵塞公共交通、封锁企业出入通道等方式。

   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后,企业和职工应当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继续协商,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就企业而言,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不得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过激行为等,并且不能解除相关参与协商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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