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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杀金融自由化? 监管嬗变考验华尔街道德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 21:08  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孙先锋

  默顿·米勒要是还健在的话,不知他会怎么看待已在美国国会获批的新金融监管法案?这位诺贝尔奖得主、现代金融理论的创始人一直致力于金融自由化的研究,甚至还曾建议美国证监会最该做的事就是立即将其取缔掉。在米勒看来,过多的监管将会阻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

  不过,让这位诺奖得主所没想到的是,那些华尔街的“坏孩子们”却把经给念歪了,整出一个几乎让全球经济陷入窘境的金融危机。所幸的是华尔街的“坏孩子们”很难再打着“金融自由化论”的幌子为所欲为了,全球金融监管新时代的帷幕已然拉开。

  7月21日,对美国总统奥巴马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大日子,因为当天他亲手签署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长达2000多页的金融监管新法案。至此,美国监管改革立法过程已经持续了389天,先后经历了财政部提案、众院立法、参院立法、参众两院协调四个阶段。

  这一法案全称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和众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命名,简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它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反映了美国朝野从政府到国会、从法律界到学术界对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赵锡军对《中国联合商报》说,此法案有望在美国金融史上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式名称为《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座金融监管里程碑,而且可能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标尺。

  防风险

  雷曼兄弟倒闭引爆的全球经济危机仍历历在目,防止所谓“大而不倒”(Too-Big-To-Fail)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是本轮监管改革的首要之义,必须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过度举债造成的信用风险是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有效地防止类似危机的重演。“这也是本法案被称为《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因所在。”中央财经大学贺强教授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

  事实上,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法案又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法案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但具体标准将由即将成立的委员会确定。引人注目的是,该机构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从而结束了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象。”国内最早投资美国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孔子国际控股董事长胡益三对《中国联合商报》如是说,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

  在事后处置方面,为防止类似雷曼和AIG的危机重演,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授权(Resolution Authority),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

  事实上,此法案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直接限制,即著名的“沃尔克法则”,被认为有过度监管之嫌。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

  胡益三表示,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其难以成为雷曼和AIG这样的“巨无霸”,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除此之外,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上。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代理人参与董事选举、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即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等;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SEC)拥有追索权。这就避免了高管出错了仍然可拿高额薪酬的现象发生。

  与此同时,法案还建立了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此框架下,现有的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职能。

  护消费

  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胡益三表示,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同时,法案制订了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增加其监管经费。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机构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起诉讼。

  事实上法案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上。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除此之外,对冲基金等的机构监管中,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如此来看,新的监管风暴已至,现在来谈金融自由化终结未免过于千强,这种自由化是应该具有特定时期下的相对性。事实上,米勒所倡导的自由化论并不是脱离了道德约束的,而是在道德规范下,那种理性的金融自由化。只要仍有道德风险的存在,必要的监管是不可或缺,否则,金融自由化将会被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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