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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屠龙记被指侵权 律师:警惕商标注册搭便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3日 02:27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曹晟源 实习生 陈时俊发自上海

   中国的商标注册正进入一个微妙的阶段。

   不出意外,今年9月,诸如 “牛顿”、“梅艳芳菲”、“贩冰冰”这些耳熟能详的名人或名人谐音商标将在北京举行的 “2010北京知名商标专场拍卖会”上被拍卖。此外,以“同里”、“喀纳斯”为代表的多个知名景点和著名文学作品也难以幸免,纷纷被个人或个体企业抢注成了商标。

   无独有偶,日前广西市民覃有福致电《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华谊兄弟最新翻拍,且正在多家卫视热播中的金庸名著《倚天屠龙记》涉嫌侵犯了其注册的“倚天屠龙记”商标,表示如果华谊兄弟方面不给予令他满意的回音,将会有诉诸法律的可能。

  著作权还是商标权?

   关于金庸著作名的商标之争颇为新鲜。覃有福出具的 《商标注册证》显示,其注册的“倚天屠龙记”属于核定服务项目中的第41类,内容涉及“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彩票等十项”,于2009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生效。

   “我注册这个商标是用于我经营的体育彩票,这和我之前注册的‘印象丽江’是一样的用途。当然我也承认,由于是金庸作品名可能会带来的额外收入也在我脑中闪过”,覃有福坦言,“现在各大卫视都在热播这部电视剧,我希望华谊方面能够给我口头道歉和一些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且尽快停播电视剧。”

   覃有福口中的影视剧涉嫌侵犯商标权,会不会是上市公司华谊兄弟的一次“法律盲点”?

   “我认为这所谓的侵权并不成立”,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专业讲师陈东华对此明确表示,“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常见的‘搭便车’行为。《倚天屠龙记》作为著作,已是一本非常知名的作品了,但在商标领域没有注册过,所以覃有福先生可以注册。但《倚天屠龙记》作为金庸的小说而言是个实体的作品,金庸先生享有和授权华谊兄弟的是著作权;覃有福注册的这个商标享有的则是商标权,二者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

   陈东华认为,新版电视剧中的“倚天屠龙记”五个字属于作品名称,是金庸著作权的一部分。华谊兄弟从金庸处得到这部分著作权的授权后,就有权进行拍摄。即便是出现与商标同样字体的“倚天屠龙记”字样,由于不是商标,也不会存在任何商标权的侵犯。

   华谊兄弟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拍摄这部电视剧已得到了金庸先生的授权,目前已交付公司法务部处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发布进一步的消息。

  商标保护意识仍然淡漠

   目前,对于名家的知名作品、旅游景点等蕴含着巨大无形资产的名称,大多缺乏保护意识,后者中有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比例只有10%,直接导致了被抢注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相关统计,仅浙江一地,现在挂“浙大”和“浙江大学”名头的企业就已经超过200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浙江大学的控股或参股企业。在北京,挂“清华”名字的企业就有2万多家。

   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大多数文化产业企业对著作权非常重视,但往往忽略了商标注册。这可能给自己将来的文化产业延伸设置了障碍。在动漫卡通“蓝猫”系列走红之后,三辰卡通企业集团与河北唐山蓝猫饮品集团之间针对“蓝猫”的商标纠纷便是典型案例。

   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看来,正是因为这种商标保护意识的落后,客观上也促使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事“抢注”的人群。

   “不得不承认,社会的有些人就是比较喜欢投机取巧,希望通过这个行为来获取比较高额的利益。我觉得如果打起官司,覃有福的赢面不大。如果这种类似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纵容的话,那这就是主张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了,在正当竞争方面也存在问题。”游云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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